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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李飞,绰号:胖子,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捕前系无业。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被告人李飞等7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4名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0476.5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
2、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李飞的上诉,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对李飞的刑事判决和对本案赃款赃物的处理部分。2014年10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95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70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11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认罪悔罪方面:该
3、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表现较好。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7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74分,合计获得4444.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获得301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
4、意见。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李飞卷宗贰册2.减刑建议书叁份福建省永安监狱2022年8月1日621罪犯黄志杰,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曾于2016年8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735号刑事判
5、决,以被告人黄志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1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黄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表现较好。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
6、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一名住院病犯,未参加劳动,但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表现较好。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9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获得259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黄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黄志杰卷宗贰册
7、2.减刑建议书叁份福建省永安监狱2022年8月1日615福建省永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永狱减字第516号罪犯陈为坠,男,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7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0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该犯有前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为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8、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为坠等3人共同违法所得4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为坠等4人共同违法所得2.5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11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3)德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原判第五项,即对上诉人陈为坠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判决。2014年9月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68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
9、刑六个月十五日;2019年2月2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269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撤回对罪犯陈为坠的减刑建议;2019年4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58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为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表现较好。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
10、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022分,合计获得5242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获得468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5000元。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为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为坠予以呈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
11、.罪犯陈为坠卷宗贰册2.减刑建议书叁份福建省永安监狱2022年8月1日616福建省永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永狱减字第517号罪犯陈练贵,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经商。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88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练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
1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责令陈练贵等3人退赔林全淡192500元;责令陈练贵等4人退赔陈巧玲317190元、林全淡67600元、易玉海30000元;责令陈练贵等5人退赔陈龙洲IoOoO元;责令陈练贵等4人退赔陈志坚2200元;责令陈练贵等3人退赔苏浪华3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陈练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13、,安心改造。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表现一般。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9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269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49490元。本案于2022年7月
14、25日至2022年7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练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练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陈练贵卷宗贰册2.减刑建议书叁份福建省永安监狱2022年8月1日福建省永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永狱减字第518号罪犯潘建华,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捕前系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潘村村委会副主任。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闽01
1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建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潘建华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35000元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罪犯潘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表现较好。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
16、,现从事保洁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00.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260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潘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建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
17、L罪犯潘建华卷宗贰册2.减刑建议书叁份福建省永安监狱2022年8月1日618福建省永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永狱减字第519号罪犯林久奇,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闽048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久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林久春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11523.83元,发还中国工商银行永安支行。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2018年7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罪犯林久奇在服
18、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有违规,经教育后,近期表现一般。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一般。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检验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评定表扬8次。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2年5月,获得490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0元,已缴纳退赔人民币2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9、15000元。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林久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久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林久春卷宗贰册2.减刑建议书叁份福建省永安监狱2022年8月1日福建省永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永狱减字第520号罪犯陈首湎,男,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无业。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3年12月1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20、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425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首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首湎的原审
21、判决。2019年5月1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罪犯陈首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有违规,经教育后,近期表现一般。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一般。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评定表扬6次。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获得386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6000元。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首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首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陈首湎卷宗贰册2.减刑建议书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