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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心卫生院章程(详细版)序言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卫生院名称:第一名称:中心卫生院;第二名称:人民医院医分院。第二条举办主体:卫生健康局。卫生院名称:第一名称:中心卫生院;第二名称:人民医院医分院。第三条卫生院地址:。卫生院微信公众号:卫生院。第四条
2、卫生院性质:由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五条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共体人民医院陈昕映院长是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医分院执行院长林钗是卫生院的主要负责人。第六条功能定位: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中医内科/中医理疗室。第七条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
3、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第八条核心理念:厚德循道。第九条发展目标:以中西医结合、康复、老年学科、安居及医养护旅游禅修为一体的二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凭借天台得天独厚的佛教、道教、易筋经、旅游、文化、养生资源在台州乃至全省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医养护新模式医院。第二章卫生院外部治理体系第一节卫生健康局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卫生健康局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卫生院的公益性。第十一条卫生健康局行使卫生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第十二条卫生健康局审定卫生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第十三条卫生健康局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卫生院实施年度绩
4、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卫生健康局对卫生院的投入等挂钩。第十四条卫生健康局任免(聘任)卫生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任免(聘任)、薪酬、奖惩等挂钩。第十五条卫生健康局对卫生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卫生院实现公益性目标。第十六条卫生健康局为卫生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卫生院可持续发展。第二节卫生院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卫生院在卫生健康局、人民医院医共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
5、疗救治、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S)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毕业后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五)协助医共体开展医疗保障任务,协助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六)经卫生健康局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和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七)开展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A)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卫生院的业务范围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卫生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
6、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九条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卫生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卫生院内部治理现代化。第二十条卫生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第二十一条卫生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卫生健康局的监督,保证卫生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第二十二条卫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
7、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第三章卫生院内部治理体系第一节党总支、纪监第二十三条卫生院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心卫生院党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院党总支)。卫生院党总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卫生院公益性,确保卫生院改革发展方向正确。(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卫生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
8、保障等的重大问题。(S)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卫生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卫生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卫生院文化建设。(六)完善卫生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卫生院党风廉
9、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八座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卫生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卫生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卫生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卫生院党总支委员数量、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公立卫生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卫生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
10、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卫生院选举产生一位纪律检查委员。该委员在卫生院党总支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一)检查卫生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卫生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卫生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六)依纪依法查办
11、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第二十七条卫生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卫生院年度经费预算。第二节卫生院领导班子第二十八条卫生院设执行院长1名。执行院长是卫生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卫健局、人民医院医共体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卫生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卫生院设置财务1人,协助院长管理卫生院经济和运营工作。第二十九条卫生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执行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12、。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题的考核和卫生院职工的评议。第三十条执行院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卫生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会议,组织开展医疗、保健、公共卫生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卫生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二)在卫生健康局、人民医院医共体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卫生院科学发展。(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卫生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卫生院执行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
13、立卫生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卫生院实际确定。第三十二条卫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第三十三条卫生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浣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三节卫生院内部机构第三十四条卫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卫生院宗旨、发展
14、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卫生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卫生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卫生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五条卫生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卫生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
15、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四章卫生院员工第三十六条卫生院员工系指卫生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第三十七条卫生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三十八条卫生院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
16、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卫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卫生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A)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九条卫生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践行“厚德循道”的核心价值观。(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卫生院各项制度规定。(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四谖: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17、。(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卫生院退休后返聘人员在卫生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五章运行管理第一节基本原则第四十一条卫生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卫生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第二节决策机制第四十二条党总支的议事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卫生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
18、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卫生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卫生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卫生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卫生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卫生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卫生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四十三条院长办公会
19、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S)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卫生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卫生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四)讨论决定卫生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第四十四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一)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监委员参加会
20、议,党总支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四十五条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三节激励机制第四十六条卫生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科室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卫生院发展规划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县医共体、县卫健局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
21、准通过并备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第四十七条卫生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第四十八条聘用晋升:卫生院实行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第四节监督机制第四十九条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总支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卫生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卫生院纪监委员是卫生院的党内监督人员,在卫生院党总支
22、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第五十条外部监督:卫生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医共体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卫生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依法经营、严格自律。第五十一条内部监督:卫生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卫生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卫生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卫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卫生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第五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卫生院管理的核心。卫生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
23、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第五十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执行院长是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五十四条健全卫生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第五十五条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第五十六条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
24、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第五十七条卫生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第五十八条卫生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第五十九条卫生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第六节财务资产管理第六十条卫生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卫生院对占有
25、、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卫生院资产。第六十一条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绩效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纳入卫生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节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第六十二条卫生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第六十三条卫生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第六十四条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
26、设,基于卫生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卫生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卫生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卫生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第八节文化建设第六十五条文化建设是卫生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卫生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践行医共体“厚德循道”的核心价值观,围绕“做有尊严的医疗,守护一方健康”的使命,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
27、度的卫生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育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卫生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卫生院文化软实力。第六十六条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卫生院品牌。第六十七条将文化元素融入卫生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卫生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第六十八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会;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卫生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第六章附则第
28、六十九条卫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S)卫生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卫生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卫生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第七十一条卫生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第七十二条本章程于2022年7月1日经卫生健康局审查核准,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心卫生院(人民医院医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