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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实施方案为强化环境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XX省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分类监管原则按照“依法监管、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求,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程度、行业类别、环境风险程度等因素,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综合考虑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及特定环境管理需求等信息,将XX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即双随机监管对象)分为A类排污单位、B类排污单位和C类排污单位,长期停产、关闭的排污单位不纳入排污单位分级名录。在开展双随机执法过程中,对依法纳入监管的排污单位,实施
2、分类监督与管理,形成分行业、分区域、分流域的差异化监管机制,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环境信访检查、后督察检查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方案。二、分类方法(一)A类排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1.造纸(纸浆制造)、制革、印染、化工(除分装)、电镀、水泥、平板玻璃、钢铁、火电、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的排污单位;2.被生态环境部门列为挂牌督办对象,且尚未摘牌的排污单位;3.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4.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3、排污单位;5.其他符合特定环境管理需求的排污单位。(二)B类排污单位:除A类排污单位以外,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三)C类排污单位:不属于A、B类排污单位的其他排污单位。三、分类监管要求结合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开展实际,综合考虑XX区排污单位及监管人员数量,确定对A、B、C类排污单位的监管频次。原则要求如下:(一)A类排污单位: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内30%的A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每年对所辖区所有A类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二)B类排污单位:每年对所辖区内50%的B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每2年对所辖区所有B类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三)C类排污单位:每年对所辖区内20%的C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每5年对辖区所有C类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