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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卫生院制度体系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中心卫生院的政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体系。一、范围形式是指中心卫生院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登录网站查找信息公开目录获取所需信息。(一)公开范围1、机构介绍。包括中心卫生院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分工,医院职能、内设各科室名称及职能等。2、工作动态。包括中心卫生院日常工作动态、印发的通知、通告等可公开的临时性文件。3、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与卫生相关的国家级、省
2、级、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对相关政策的解读。规划计划。包括中心卫生院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5、人事信息。包括招聘和录用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及相关教育培训信息等。6、资金信息。包括可公开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可公开的其他资金信息。7、业务事项。包括中心卫生院职能范围内各项业务工作,如:特色专科等。8 .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区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9 .其他事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单位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二)公开形式区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站网上公开形式。信息网上公开网址为,网上信息公开地址见中心卫生院的信息公开
3、指南。(三)公开时限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不予公开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10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
4、其规定。二、审核发布(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一般信息(如科普类、权威网站转载、基本医疗等)经医院医务科审核后直接发布,涉及医疗等敏感信息,全院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全院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上报,涉及我院重大政务活动的信息要经医院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确保内容准确、数据可靠。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二)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2、是否符合国家大
5、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4、是否属敏感性问题;5、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6、信息内容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7、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三)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管理维护(一)本单位信息公开信息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布,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等。(二)本单位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咨询回应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中心卫生院办公室,负责推进、更新中心卫生院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