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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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结合局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第三条医院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

2、结果公开。第四条医院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一)医院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S)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A)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

3、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第五条医院不得公开以下内容:(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第六条医院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卫

4、生局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七条医院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一)门户网站,南宁卫生信息网或医院网站;(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S)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A)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八条公开医院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医院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办

5、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医院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卫生局备案。第十条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医院主动公开以外的办事信息,可以按程序向医院申请获取。医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1.受理机构:医院办公室。2.提出申请向医院申请办事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办事信息

6、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医院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办事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却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有医院代为填写办事信息公开申请。(3)医院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

7、询相应的服务业务。3.申请处理医院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医院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办事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十一条成立办事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

8、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以及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医院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卫生局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职权范围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院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明确本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督机构。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理赔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S)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A)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五条局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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