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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治理能力,保障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高质量服务城乡居民出行,强化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第二条考核内容主要为在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下,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等三个方面的
2、发展情况。第三条对考核内容按相关指标进行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高效及时、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绩效考核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并将全区绩效评价报告上报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第五条农村道路客运考核指标(共计100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运营效率(15分)。考核指标1:农村道路客运线路日发班次情况(15分)计算方法:15X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班线
3、和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平均日发班次系数其中,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和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平均日发班次系数二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和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平均日发班次/2020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和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平均日发班次。系数大于1的,按1计算。数据来源:相关许可资料、企业派车单发车记录资料。核定2020年本县(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和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平均日发班次。(二)通达程度(20分)。考核指标2:建制村通客车率保持、提升情况(20分)计算方法:20X年度建制村通客车系数其中,年度建制村通客车系数二年度建制村通客车率/2020年建制村通客
4、车率,系数大于1的,按1计算。通客车模式包括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含定线班车、预约响应、区域经营),以及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在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单位监督检查中,每核实出一个具备条件的乡镇W建制村农村客运通返不通”情况的建制村扣2分,扣完为止。数据来源:道路运输相关统计资料,全国乡镇W建制村通客车信息台账,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督查发现。(三)服务质量(20分)。考核指标3: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5分)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指提供公交服务的建制村占已通客车的建制村的比例。2020年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低于40%的县(区),年度提升不低于10个百分
5、点的,得5分;或2020年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介于40%与60%之间的县(区),年度提升比例不低于7个百分点的,得5分;或2020年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大于60%的县(区),年度提升比例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得5分。其他提升比例通过内插法得分。年度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不变的,不得分;下降的,扣2分。数据来源:道路运输相关统计资料、运输改造提升方案等。考核指t示4:服务质量考核情况(10分)依托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记录、企业派车单、汽车站发班记录等,对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服务质量的投诉、许可班次执行情况、票价进行考核,按覆盖车辆比例通过内插法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政
6、策文件、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标5:服务质量考核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挂钩情况(5分)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日常监管、绩效考核、档案资料、单车资金申报审核等情况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挂钩的,根据挂钩紧密程度得1至5分;否则,不得分。得5分,按当年标准补贴;得4分,按照当年标准的90%核发;4分以下,按照当年标准的80%核发。数据来源:各市、县(区)基础档案资料及相关部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四)安全运营(25分)。考核指标6: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20分)每发生一起因农村客运违规运行导致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扣6分;每发生一起因农村客
7、运违规运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扣2分;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扣2分;扣完为止。数据来源: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及信访、舆情监测情况。考核指t示7: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2分)新增或更新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装dt4卫星定位装置的,按覆盖新增或更新车辆比例通过内插法得分;无新增或更新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得2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t示8:运行安全动态监管情况(3分)将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接入动态监控系统开展安全监管的,按覆盖车辆比例通过内插法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佐证材料。(五)主体责任(20分)。考核指标9:主体纳入市、县考核情
8、况(10分)市、县级党委、政府将农村道路客运工作直接纳入考核,或对四好农村路运营服务、城乡交通运输T本化、全域公交等事项开展考核并将农村道路客运相关内容纳入其中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考核指t示10:资金投入情况(10分)将自治区下拨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得5分;否则,根据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资金比例,按照内插法计算得分。除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外,市、县(区)财政给予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且不低于十三五期年平均规模的,得5分;补贴规模降低的,按照内插法计算得分;无补贴的,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核实“十三五期间本县(区)地方财政
9、年度平均补贴资金规模。第六条农村水路客运考核指标(共计100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考核指标1:船龄年轻化情况(10分)船龄15年以下农村水路客船(渡船)所占比例情况。船龄15年以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艘数占比40%的,不得分;40%占比50%的,得1分;50%4占比60%的,得3分;60%4占比70%的,得5分;70%占比80%的,得7分;占比80%的,得分10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考核指标2:服务管理制度制定情况(15分)制定本市、县(区)农村水路客运(渡运)服务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考核指标3:安全管
10、理政策制定情况(15分)制定本市、县(区)农村水路客运(渡运)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考核指标4:安检查危制度落实情况(10分)配置农村水路客运(渡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并制定落实安检查危制度的,彳导10分;否则,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考核指标5:船舶动态监督情况(10分)对所有农村水路客运(渡运)船舶实现岸基动态监控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根据实现动态监控船舶的比例,按照内插法计算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考核指标6: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10分)定期组织开展辖区从事农
11、村水路客运(渡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得1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文件和佐证材料。考核指标7:安全责任事故情况(30分)本市、县(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渡运)经营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得30分;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得20分;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得1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得0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佐证材料。第七条城市交通发展考核指标(共计IOO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考核指标(65分)。考核指标1: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20分)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中
12、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35%的,得20分;每降低1%扣1分,扣完为止。数据来源: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标2: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10分)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标3: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5分)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标4: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5分)市、县(区)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
13、落实奖励机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标5:95128约车服务电话推广应用情况(5分)建立95128约车服务电话号码,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得5分;否则,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标6: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数据归集及监管情况(5分)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数据,并开展监管或执法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标7: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2.5分)市、县组织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得2.5分;否则,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标8:行
14、业信用监管情况(2.5分)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得2.5分;否则,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t示9: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6分)未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进京上访闹访事件、网上大规模传谣的恶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得6分;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数据来源:各市、县(区)相关佐证材料及行业监测相关材料。考核指标10: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情况(4分)落实行业稳定信息报送制度,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现象的,得4分;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数据来源: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
15、部门相关佐证材料及行业监测相关材料。(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考核指标(35分)。考核指标11: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20分)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75%的,得20分;每降低1%扣1分,扣完为止。数据来源: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佐证材料。考核指标12: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情况(15分)除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外,市、县(区)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得15分;仅给予政策支持或仅给予资金支持的,得7.5分;没有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的,不得分。数据来源:各市、县(区)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第八条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及城市公共交通低碳绿色发
16、展专项考核指标(附加项,共计20分)考核指标1: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主要考核线路公交化运营改造(农村客运车辆公交化运营、线路站牌更新改造、动态监控终端设备安装使用)、边远建制村采取针对性措施通客车、农村物流服务品牌运营等事项。根据考核情况酌情给分,该项分值可作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相关项目发放的参考依据。(10分)考核指标2:城市公共交通低碳绿色发展主要考核集中更新纯电动汽车、公交站牌升级改造、智能调度系统建设等事项。根据考核情况酌情给分,该项分值可作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相关项目发放的参考依据。(10分)数据来源:改造方案、实施主体及完成时间、群众认可度等社会效益。第九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巡游
17、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汽车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应当分别建立绩效考核档案。绩效考核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企业安全调度机构、营运车辆数量、年度新增或更新新能源车辆数量。(二)单车档案,包括运营线路名称、班次、许可决定书或行政批文、车辆年度行驶里程、运营天数、车辆燃料类型、车辆动态监控终端设备使用情况、交通事故记录等。(三)服务质量情况,主要包括投诉和行政许可确定班次完成情况,记录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12328转办完
18、成情况。(四)出租汽车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第十条相关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绩效考核档案的管理,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绩效考核档案,并按照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要求按年度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核管理档案,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12328转办完成情况、受补对象申报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单、奖补资金发放总结、具体营运指标考核涉及政策文件等。第十二条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奖补资金发放及受补对象实际运营服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
19、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车辆运营情况,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册。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Be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2月进行。第十四条每年2月1日前,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上一年自评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至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每年2月15日前,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上一年自评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自评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自评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几
20、项:(-)自评报告;(二)自评情况明细表;(三)每项指标得分的佐证材料或支撑材料。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或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本地下一年度申报的奖补资金项目不予支持。(-)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二)不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补贴资金申报相关信息资料或绩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三)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四)相关道路运输企业或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建立绩效考核档案,导致本地绩效考核工作无法真实评估的。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工作绩效自评情况明细表2 .农村水路客运(渡运)工作绩效自评明细表3 .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自评情况明细表4 .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附加项绩效自评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