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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权利救济制度,指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核程序,也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院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被申诉人为学院、学院有关部门、学术(管理)组织。
2、第四条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第五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院成立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与初审、送达复议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
3、常事务。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党政办公室、监察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9-13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院工会担任副主任,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基层工会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律专家由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或院工会推荐。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院教代会任期一致,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制定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二)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人条件审查、申诉事项
4、调查等职能。(三)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四)根据自愿原则,就申诉事项进行调解。(五)向申诉人、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六)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追究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责任。第三章申诉范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一)对学院或学院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二)认为学院或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退休待遇、公租房分配、院内有偿服务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及时向上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后不予解决的。(三)申
5、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第十一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申诉。第四章申诉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诉人须自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三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第十四条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
6、院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复议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接受申诉请求,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告知申诉人。(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即行终止,并且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第五章
7、申诉处理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6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S)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议。调查复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
8、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S)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四)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
9、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复议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二十一条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
10、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一)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应由委员会主任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复议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院务会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务会研究后再下达复议处理决定书。第二十三条复议处理决定是学院对教职工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于5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复议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复议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