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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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防范和及时处置我县金融领域风险,加强金融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综合调度,建立起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县经济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

2、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因金融风险引发的大规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处置工作:1 .突发性金融挤兑事件。2 .民间融资责任人(含企业主要负责人等)逃逸事件。3 .因金融事件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4 .因大规模非法集资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经济、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第三条工作原则1 .严格管理,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2 .快速反应,分级控制。完善金融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分析和掌握金融风险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加

3、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映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3 .积极主动,依法处置。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分清事件性质和事态程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突发事件,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四条领导机构成立县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

4、责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县金融风险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同心县支行、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信访局)、工信商务局、公安局、司法局、市监局、县域各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时调整。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第五条县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 .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安全政策,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及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2 .及时监

5、测预警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各类投资公司等机构存在的风险,制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3 .统筹全县各金融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调度,确保各成员单位行动一致。4 .加强舆论管控,对新闻稿件严格把关,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披露相关信息。5 .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事态发展、有关信息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总结,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第六条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1 .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制定和落实相关风险处置预案,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排查金融风险,及时预警提醒,确保金融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消除。对金融突发事件提出处理意

6、见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2 .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金融案件,确保快立、快审、快执。3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和办理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4 .县公安局:对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5 .人民银行同心县支行:认定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全面排查和整治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及时将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移交县公安局。6 .县政府办公室(信访局):推进诉访分离,引导涉及金融风险事件上访人员通过法律途径解

7、决诉求,做好来访人员信息登记工作,给有关部门及时转交涉访信息,协助做好人员劝返及群体性事件处理工作。7,县市监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取缔超范围经营、从事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排查整治涉嫌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隐患广告(除户外广告),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线索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8 .县委宣传部:加强对媒体、互联网的管理和监测,统一口径,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审核把关新闻稿件,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协调并封堵和删除不真实信息。依据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9 .县司法局:提出法律意见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10 .其他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第三章预警和防范机

8、制第七条预警监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金融领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金融领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政策沟通、情报互通、资源共享,做到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信息。县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金融运行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平台公司运行情况,汇总信息、了解掌握金融政策落实及金融运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第八条信息报告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2 .报告时限、程序。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分管县领导报告,同步核实突发事件真相,及时将事件简单情况(最迟不超过30分钟)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详细情况报告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呈报县委、县政府。3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2)事件的起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3)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4)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5)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第四章应急响应机制和处置措施

10、县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研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吴忠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响应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处置措施。第十条处置措施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提出处置工作的对策措施,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2 .事件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

11、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工作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按信息报告的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报告。3 .县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4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时,由县公安局负责。5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新闻

12、报道工作,加强对县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恶意炒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宣传等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第十一条建立新闻报道和保密制度发布金融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要认真落实县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第十二条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起因、事态发展、应急措施的启动及其效果等处理过程的经验总结工作,切实防止事态出现反复;做好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以突发

13、事件的处理为契机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第五章应急保障第十三条通信保障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畅通。2 .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同心县支行、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第十四条技术保障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2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工作,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3 .要害岗位实行AB岗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安全保障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第十六条人力资源保障1 .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2 .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第六章奖励处罚第十七条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预案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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