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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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是学校用人制度和绩效分配制度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条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

2、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动态管理。(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以培养造就优秀人才和激励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为重点,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制人力资源,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队伍,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的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淘汰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职工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

3、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第三条实施范围。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第二章岗位总量及岗位分类第四条岗位总量。根据省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教职工数和学校未来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岗位分类。学校内部工作岗位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和专职辅导员岗,专任教师岗位是学校的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

4、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第六条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按岗位总量的80%设置,其中,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占岗位总量的6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幼教等)占岗位总量的15%左右,管理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17%左右设置,逐步减小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第三章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次和一至十三级岗位,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

5、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十三级为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按18:36:40:6设置。正高一级岗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正高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和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o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专任教师岗位倾斜。专任教师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按20:40:37:3设置。专职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20:60:15o专职辅

6、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9;副高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中级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和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o为便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引进,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应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第八条管理岗位。学校管理岗位分八个岗位等级,即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三至六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5%,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比例原则上按1:2的比例设置,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

7、比例控制在50%左右,九级和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左右。第九条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技术工三级及以上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一、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o第十条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第四章岗位聘用第十一条聘用方式。聘用分为首聘、续聘、晋聘和低聘等方式。(一)首

8、聘是指新入校的教职工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原则上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最低级。(二)续聘是指继续聘用到上一轮岗位聘用受聘岗位。(三)晋聘是指聘用到比上一轮岗位聘用受聘岗位更高级别岗位。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如正高、副高)内,可跨两个岗位等级晋聘,但不能跨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晋聘。(四)低聘是指聘用到比上一轮岗位聘用受聘岗位更低级别岗位。上一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一般应低聘。教师岗位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内,可跨两个等级低聘。第十二条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一)学校制定教师岗、其他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技能岗的岗位基本职责。(二)学校制定教授二级

9、、三级、四级岗位的聘期任务。各单位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各类岗位特点和各学科特色,在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方案中明确各级岗位具体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具体聘期任务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聘用合同和任务书时明确。第十三条岗位聘用条件。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岗位基本申报条件和聘用申报条件。(一)基本申报条件1 .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5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二)续聘申报条件上一轮岗位聘用考核优秀或合格,能履行原受聘岗位在本轮岗位聘用中的岗位职责,完成聘期任务。(三)晋聘申报条件上一轮

10、岗位聘用考核优秀或合格,能履行申请晋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完成聘期任务,并达到相应岗位晋聘申报条件。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对各类岗位基本条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申报条件。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晋聘申报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详见XX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和XX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XX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XX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第五章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机构及分级管理第十

11、五条成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聘用组织机构,开展全校教职工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政策解读和工作布置。(二)学校分别成立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各学院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相关院领导、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院长为组长;校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及本单位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三)教

12、师岗位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统一聘用。教师岗位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聘用,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由各学院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在限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四)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校成立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由纪委、监察处、工会、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受理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事宜。第六章岗位设置与聘用基本程序第十七条岗位设置基本程序(一)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以及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编制岗

13、位设置方案。(二)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审核后,报省主管部门核准。(三)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及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四)组织实施。学校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结果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岗位聘用基本程序(一)公布岗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学校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公布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二)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学院(部门)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三)资格审核。各单位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进

14、行审核,并将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四)聘期考核。各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上轮聘期考核。(五)组织评审。各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或拟聘人选,并报送学校人事处。(六)学校审批。学校对各类岗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批。(七)结果公示。学校对教师岗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推荐人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选、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选等进行公示;各学院对教师岗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诉或申诉。(八)签订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第七章合同管理与

15、聘用考核第十九条合同管理(一)根据省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学校组织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工资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3份,学校和受聘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三)除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外,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在岗实际年限聘用。(四)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

16、面的内容。(五)学校引进的“拔尖人才”及以上人才在聘期内按协议实行聘期管理和目标任务考核,原则上不需要参加岗位分级。第二十条聘用考核(一)聘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主要涉及教职工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每年进行1次,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聘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聘期考核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管理人员应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核。(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和做出

17、突出贡献者,可评定为优秀;未完成合同规定岗位任务者,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内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者,应低聘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聘期内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应低聘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第八章投诉申诉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有异议,有权进行投诉或提出申诉。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第二十二条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负责受理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事宜,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第二十三条岗位聘

18、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开展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章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国内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参加学校岗位聘用和晋升。待聘人员、长病假人员以及其他不参加岗位聘用人员,执行现岗位等级。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及其细则中各类各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按足年计算,从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开始计算至聘用工作启动年份。同级转聘人员从转聘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起算。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申报条件中涉及教学科研项目、学术荣誉、各类奖项、成果获得等的计算时间口径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各类人才工程、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论文的他引数据等由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图书馆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附属医院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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