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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实验室安全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第三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学院实验室
2、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院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学院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学院、直属单位的教职员工、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一)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领导责任人责任1 .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1,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2 .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直属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3 .服从、配合政府部门、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4 .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
3、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接到相关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采取有效措施。(二)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责任人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守岗位、按照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2.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3.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4.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第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教工)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相关机构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和职能部门等的初步处理意见。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七条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学生)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学校将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后果导致自身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科学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