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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厅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产学研协同答题、市场阅卷的项目形成和评价机制,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4月
2、14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产学研协同答题、市场阅卷的项目形成和评价机制,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发展前景好、具有相应创新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小额度(单个项目财政资金不超过30万元)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进
3、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转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3年内计划遴选一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试点,力争试点企业中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解决关键核心技术60项以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100项以上。2023年,力争试点企业中新增高新技术企业60家以上,解决关键核心技术20项以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30项以上。二、资金来源及用途科研经费由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构成,专款专账专用,用于支持县(市、区)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开展科研活动。项目结题验收后,财政结余资金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财政资金:原则上由省科技厅予以支持,鼓励州(市)、县(市、区)予以配套。企
4、业自筹资金:企业应按照财政资金1:1以上比例提供现金配套。三、试点范围及支持重点和支持条件(一)试点范围在全省129个县(市、区)内遴选部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进行科研项目试点。(二)支持重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海洋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先进制造及其高端装备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等9个领域内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其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9个领域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三)支持条件试点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试点企业须在试点地区辖区内注册一年以上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相应的科研人员;3 .上年度有相应的研发经费支出;4 .具备按照1:1以上比例提供配套经费的财务实力;5 .具有相对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6 .试点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试点企业联合其他企事业单位并以其他企事业单位名义申报的,试点企业需具备上述1、4、5、6项条件,承担项目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四、职责省科技厅、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是相关试点主体。(一)省科技厅职责1 .负责审定试点企业名单;2 .负责拟支持项目的立项评审;3 .负责拟支
6、持项目验收的备案;4 .负责审定试点企业发展技术需求、人才(科技特派员)需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及投融资需求等,发布试点企业项目需求征集;5 .负责承担拟支持试点企业财政科研经费;6 .负责试点企业所需科技特派员的选派;7 .负责拟立项项目的日常监管。(二)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审核辖区内的试点企业,并报省科技厅审定;2 .负责审核试点企业发展技术需求、人才(科技特派员)需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及投融资需求等,并报省科技厅审定;3 .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试点企业的申报项目;4 .负责试点企业项目及其省级财政经费的日常监管;5 .负责对试点企业项目组织验收,并报省科技厅备案;6 .
7、负责服务和指导试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遴选、推荐辖区内的试点企业;2 .负责征求、梳理、统计、推荐试点企业技术需求、人才(科技特派员)需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及投融资需求等,服务和指导试点企业申报省级创新发展项目;3 .负责试点企业项目及其财政科研经费的日常监管,负责审核、拨付试点企业的财政科研经费,引导试点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财政科研经费,保障财政科研经费的安全;4 .负责审核试点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5 .负责服务和指导试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四)金融机构职责1 .负责试点企业项目财政科研经费的监管;2 .负责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试点
8、企业资金使用情况;3 .根据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负责向试点企业拨付省级财政资金;4 .负责向试点企业提供其他融资需求。(五)试点企业职责1 .依法合理使用财政资金;2 .负责相关需求、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3 .负责匹配经费的自筹,及时兑现自筹经费;4 .在实施期内完成项目科研任务,及时向所属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提请验收。五、工作程序(一)开发项目申报及监管平台开发“创新发展项目支持资金监管系统平台”,实现试点项目线上遴选、评审、资金监管、验收等功能和目的,提升对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发放效率。(二)建设资金共管账户和监管机制通过县(市、区)科
9、技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建立资金共管账户和监管机制,有效确保试点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可控性,保证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通过与“创新发展项目支持资金监管系统平台”的连接和联动,实现对项目的全流程跟踪。并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等达标情况,分阶段对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对项目的资金分配、项目进度、风险管理等进行监控。(三)试点地区及企业遴选及其需求征集每年年初,省科技厅发通知公开征集试点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需求,试点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公开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有相应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并征集其技术需求,报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定。(四)组织评审
10、根据科研项目申报情况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省科技厅依法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五)集体研究决定根据评审情况,省科技厅集体研究决定试点项目。(六)公示省科技厅对立项项目依照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公示。(七)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确定立项,省科技厅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编号。(A)下拨资金针对已立项试点企业项目,省科技厅、企业按照承担的比例一次性将科研经费拨付到企业在试点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统一账户中,由试点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及指定银行代为监管,并根据项目进度依企业的拨付申请,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签字后拨付。企业自筹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下拨省级财政科研经费。六、其他要求(一)项目
11、实施包干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项目技术路线、实施方案、项目组成员,所有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二)项目验收项目由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三)项目监管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评估,由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开展1次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四)项目经费适用“负面清单”试点项目经费适用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有关规定。(五)绩效和监管1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报单
12、位申报项目、州(市)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等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2 .试点项目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评估及成果发表等科技活动中,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省科技厅对试点项目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3 .项目终止实施、撤销、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4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3)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4)截留、
13、挤占、挪用项目资金;(5)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7)虚假承诺自筹资金;(8)发生设备购置、租赁,以及测试、化验、加工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5 .强化对失信和违规行为的惩戒。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七、本方案未规定事宜,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八、本方案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试点期限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