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交通运输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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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交通运输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和营商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及由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第四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实

2、行综合协调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行业监督与招投标组织、交易服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五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开评标场所安排、统一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场内行为管理、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等七统一规范有序实施。第六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第七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管理主体第八条XX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研究解决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政府投

3、资项目招投标重大事项。第九条XX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综合协调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督促招投标有关责任股室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协调统筹有关责任股室不明确项目的交易监督管理;(三)协调处理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督促查处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协调组织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专项检查,参与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标后管理相关工作;(五)对有关责任股室等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六)局党委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依法对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领域项目

4、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招标代理、咨询服务、公证等服务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开展相关活动的,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第三章交易规则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目录执行国家、省市、区财政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第十三条列入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信息发布、交易文件的发售、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过程,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

5、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遵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规则,接受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及投标企业,应要求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具备法定交易条件的,经财政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交易信息发布。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交易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需要同步发布在其他媒体的,发布的信息应当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一致。第十九条参与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法律、法规对专家的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

6、关系人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在作出答复前,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活动的,暂停交易活动。第二十一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交易活动的交易文件、交易合同、交易情况报告的文字、音视频、图片等原始资料进行归档、立卷和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付款及担保方式、质量标准、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章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

7、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二)擅自暂停、终止交易;(三)与投标人或者专家成员恶意串通;(四)不服从交易秩序管理;(五)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六)拒不配合财政及政府采购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贿赂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四)不服从交易秩序管理;(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交易

8、规则、交易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六)不服从交易秩序管理;(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交易秩序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向招标人征询确定

9、中标人的意向;(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四)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六)不服从交易秩序管理;(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及采购领导小组应当会同有关责任股室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十九条在处理投诉时,我单位有权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继续进行可能影响投诉处理的,应当暂停相关交易活动。第三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场内行为信用评价体系,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三十一条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过程和交易履约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抄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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