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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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学校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按需设岗,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强化岗位意识和执行力,以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方式实施聘任,重点选拔高素质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构建干部轮岗和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结构合理、求真务实、有较强的感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2、中层干部队伍。二、选拔任用原则(一)党委培养和考察,党委会议审议,行政任命,民主集中制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关心群众,依靠群众,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民主、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办事,善于处事,廉洁奉公的原则;(六)岗变薪变、能上能下原则。三、选拔任用条件(一)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满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具备的基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2 .提拔担任副科职级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本校工作经历。岗位特别急需的,经党政班子讨论并通过,上述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3 .提拔担任

3、正科职级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在副科级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硕士学位人员担任的,上述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4 .由外单位引进的人员,凡有过干部在职经历的,经党委会议讨论并通过,可以直接任职原职级及以下的中层干部岗位。5 .科级干部任职年龄原则上应能任满一个聘期。6 .积极参加市教委组织或备案的专项继续教育进修。7 .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二)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三)优化干部年龄结构,加大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工作力度,使中层干部队伍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不能任满一个聘期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再聘任干部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学校党

4、委会讨论决定。四、选拔任用程序和方式(一)任用程序1 .民主推荐。由学校公布任职条件和适合人员范围,通过个人自荐、部门推荐和组织提名的方式产生候选名单。2 .初步遴选。党委会议依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候选名单初步讨论,提出考察甄别人员的名单。3 .考核甄别。由党委牵头,干部人事科和党办组成考核甄别小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主要表现,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学校党委会议讨论,提出拟聘干部名单。4 ,任职前谈话。根据拟聘干部名单,由分管领导对候任干部人员谈话(正职由校长谈话)。5 .任职公示。

5、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至少满5个工作日)。6 .任命任职。根据考核、谈话、公示等综合意见,学校党委会议提出任命名单,由校长室行文任命。(二)中层干部个别提拔任职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或组织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采取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等方式进行,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五、中层干部的任职(一)实行行政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行政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回原岗位工作。序,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由校长室破格提升任命新的职级岗位。(三)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发文任命之日起计算。六、中

6、层干部的交流(一)干部交流、轮岗是干部培养、干部队伍优化组合的重要途径。交流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过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等。(二)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在同一部门担任同级职务满三届的人员,一般应安排交流。在同一部门担任正职不超过6年。超龄续聘的中层干部,采用一年一聘的办法。(三)干部人事科、财务科和招生办公室正职由校长室按程序考察或考核直接任命,其任期不作特别限制。七、中层干部的培养、考核与管理(一)加强对中层干部的岗位培训。学校党委组织在岗中层干部参加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干部培训,或选送优秀干部至上级党校、行政院校学习。(二)根据中层干

7、部培养计划和工作需要,党政有计划地组织中层干部参加市教委组织的专项培训和各类考察,不断提高中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三)由党委牵头,学校为中层干部的培养创造必要条件,保障所需经费,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四)建立中层干部目标责任制,实行中层干部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奖励;对于考核不称职或不能胜任的,免去现职或降职使用。八、免职、辞职、降职(一)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

8、现职的。(二)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辞职:1.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他原因,本人可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辞职申请,学校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一个月内予以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因擅离职守影响工作的,将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2 .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由本人引咎、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3 .学校党委、校长室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任职务。(三)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9、应降职使用。职后按实际聘任岗位享受有关待遇。九、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纪律和监督(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十不准”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二)学校纪委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三)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按要求的时间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经组织谈话仍无效者,就地免职;由人事部门纳入人事交流信息系统,另酌情安排一线工作。十、附则(一)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干部人事科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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