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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中 层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 建设,根据关于印发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 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层干部,是指学校所属各党政 职能部门、二级院(系)及内设经济实体等部门的正职领导, 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在任职期 内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本 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
2、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 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 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为推动和加强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 校建立由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 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审计 处合署办公,每年定期向上一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开展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六条 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 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进行中层干部任中审计、离 任审计。第七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
3、作每年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学校审计处与组织部会商后,向学校经济 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 划和审计重点,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突出审计监督重点,对经济 活动频繁、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以及掌握 重要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中层干部的经济责 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二级院(系)、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的主要内容1.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2 .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3 .各类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4 .
4、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5 .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6 .中层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7 .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二)校属独资、控股企业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 要内容1.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8 .净资产变化及保值增值情况;9 .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 情况;10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11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12 中层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13 .其他应该审计的事项。第五章审计实施第九条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处具体 组织实施。(一)审计处
5、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实施审计。(二)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 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S)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将听取分管领导以及 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相关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如实向 审计处提供有关情况。(四)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相 关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第十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 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一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 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 济责任有关的资料:(一)本部门的基本情况(人员组成、资源占用、岗位 职
6、责、内部管理、自我绩效评价等)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S)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相关合同、协议以及相关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四)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 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 面承诺。第十三条审计结束后,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责任界 定和审计建议等。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存在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
7、计处按程序移交学校 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学 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提交前,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 和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中层干部和所在 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 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 同无异议。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送学校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最后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并送达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 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8、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 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处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提出整改和管理等审计建议。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 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二十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 部门,应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 职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起30日内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 计整改情况报告。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 度,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中层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 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为了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 监督作用,学校实施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学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教育与监督制度,加强经济责任审计 教育,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 审计中层干部本人档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 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号职业 技术学院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