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校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技术学校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职业技术学校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女职工劳动管理。3 .内容3.1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3.2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3.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3.4孕
2、期保健:(一)对妊娠的女职工,学校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岗位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量或安排其他工作。(二)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或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3.5产期保健(一)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生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 6哺乳期保健(一)学校设立爱心妈咪小屋,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方便(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3.7对违反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3.8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