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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制度为加强企业内部道路运输安全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尽量挽回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减轻企业与车主的经济负担,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营运车辆必须由公司的业务员统一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业务,且应照规定的限额承保第三者险(IOo万)、司乘险、承运人险(60万元/座)及车损险,不得自行选项择无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否则,公司将不予排班。2、保险业务员准确掌握本公司车辆的保险期限,提前做好保险的投保及续保工作,不得漏保、脱保。3、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如需转变、报废,经营户必须提前向公司写出面申请,并向公司上交车辆保险证卡,以便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退保手续。4、被保险车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当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及时联络保险公司报案。5、被保险车辆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承担,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公司统一联络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索赔后差额部分由肇事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