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的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包括用于实验实训的仪器设备、设施、装置、软件系统、构件和模型、教具等,下同)工作,调动广大教师和实验实训人员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积极性,提高自制开发实验仪器设备的水平,促进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培养教师、实验实训人员和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工程实践能力,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工作。通过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促进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改革传统的实验实训模式、开发新的实验实训项目,丰富教学手段、促进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节省购置实验实
2、训仪器设备的经费支出,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第二章自制开发实验仪器的范围第三条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包括:(一)由本校教职工和学生(以下简称本校人员)单独或集体完成设计、制作,或由本校人员完成(或主持)设计,现场技术人员参与制作,或由本校人员提供设计,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完成制作的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设施和装置等。(二)由本校人员单独或集体完成设计、制作,或由本校人员主持设计、制作的用于实验实训教学的构件、模型、教具等。(三)由本校人员单独或集体完成,或由本校人员主持完成的实验实训技术成果,包括利用计算机采集和处理数据的教学实验装置、仿真实验、模拟实验和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的软件系统等
3、。(四)由本校人员单独或集体完成,或由本校人员主持完成的对原有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进行二次重大技术开发、改变的项目。第三章立项与实施第四条欲开展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研究和实施工作的个人和集体,应填报自制开发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报内容包括:(一)立项依据。(二)研制的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三)研制方案(包括拟采取的研制方法和总体进度安排)。(四)已具备的条件和所需的支持条件。(五)经费预算(含研究设计费用、原辅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设施采购费用、加工制作及施工费用、检测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等,相关费用额度应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要求)。(六)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情况。第
4、五条申请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院、部、处等)组织初审,填写审查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报送实验实训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训中心”)O第六条实训中心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书进行审查,根据全院申报情况,适时召开立项论证会,组织相关专家(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评委,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第七条评审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实训中心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后,项目即可开始实施。第八条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应按照批准后的申请书(含评委意见和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意见)实施项目。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制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但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必须向实训中心书面申
5、请,阐明调整依据。实训中心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第四章验收与鉴定第十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总结报告,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适用性、可靠性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实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一条验收通过后,该仪器设备以项目经费总额作价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第十二条项目主持人有鉴定要求的,可向实训与中心提出申请。在仪器运行足够时间后,由实训中心会同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和相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鉴定。对项目的新颖性、先进性、适用性和自主知识产权含量
6、等作出评价。第十三条如项目成果中含有有条件申报专利的技术,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组织申报事宜。第五章经费及管理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学校按申请书(含评委意见和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意见)下拨经费,财务处单独立户。第十五条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必须按照批准后的申请书(含评委意见和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意见)使用经费。所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实训中心审批后,方可报销。如需采购按物品,按学院物资物品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和鉴定的费用列入项目经费(不在申请书中),由实训中心提出并管理。第六章表彰与奖励第十七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实验实训人员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
7、的积极性,凡通过验收的项目,均按项目经费总额3%-5%的额度对项目组予以奖励。第十八条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成果评比奖励,具体工作由实验实训管理处负责实施。所有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并通过验收和鉴定的项目均可申报参评。第十九条学校将在每次评奖活动开始时组织成立“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成果评比奖励工作委员会”,制订评选办法和奖励额度,并具体负责评奖事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我校以往各种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自制开发实验仪器的实施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实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