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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首席专家制度一、目的为了适应地质及相关学科和以非金属矿应用研究为主的材料与化学学科的发展,进一步推进所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所”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地质及相关学科和以非金属矿应用研究为主的材料与化学学科等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作用,营造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一流成果,为全面提升研究所科技创新能力、技术支撑能力和不断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制度保障。设立学科领域和研究领域首席专家。结合实际,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学科中专业方向首席专家,每个学科领域设1名首席专家。根据重点研究项目计划安排,设立研究领域首席专家,每个重点研究项目设1名首席专家。三
2、、基本条件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高尚的个人品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2、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有广博的相关学科交叉知识、创新的学术见解和科学思想,既了解地矿及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的科技前沿,又了解地矿等相关领域的实际需求,具有解决XX省地矿事业发展和研究所产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3、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并与省内外同行有着广泛、深入的学术往来与联系。4、具有敏锐的直觉和洞察力,能就本学科领域及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方向选择及发展趋势,为我省地矿事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四、必备条件首席专家应具有教授级高工任职资格,并有志为专业发展和建设做出创新性贡献的专家(含柔
3、性引进的专家),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四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2、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3、获以下荣誉称号之一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勘测设计大师、享受国家特殊X贴专家、百千万人才第一、二层次专家、省部级科技精英、省部级科技功臣。4、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和科研专项。5、研究成果产业化或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效果。五、产生程序1、学科领域首席专家的产生程序(1)由本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由所学术委员会组织对首席专家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该学科领域首席专家的候选人建议。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学者
4、作为专家参加审议,也可以组织进行公开答辩。(2)对通过评议的提名人选在本所内进行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所员工的监督和评议,公众评议意见将作为所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参考。(3)评审委员会组织对通过公示的候选人进行审定,通过审定者,报所党委批准后,下文予以命名,颁发证书,并签订任期内的首席专家目标责任书。评审委员会由所党政领导班子为主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局领导参加。2、研究领域首席专家的产生程序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学科领域首席专家的产生程序执行。职称要求视项目情况可适当放宽。六、任期学科领域首席专家一届任期4年,届满重新产生,可连选连任;研究领域首席专家在研究项目完成时即不再担任该项目的首席
5、专家。七、职责1、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任期内的首席专家目标任务。2、负责动态跟踪、考察本学科或研究领域国内外的进展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以专题或综合评估报告的形式就其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发展、最新科研成果、对所经济及产业发展工作的影响等方面向所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3、负责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并从专业方向的选择、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具体指导,组织学术梯队完成相应任务。4、负责本领域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5、每年作一次大型学术报告。八、待遇自命名之日起,首席专家每人每月享受技术X贴2000元,由所统一拨付;所优先安排资金安排首席专家的出版专著;学科发展和学术需要时,原则上
6、每年派出23人次首席专家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交流;每年安排一次健康疗养。首席专家的岗位待遇相当于所副总工程师。九、考核1、考核组织首席专家的考核由首席专家考核组负责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任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和一次届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2、考核程序(1)考核组听取首席专家的述职报告;(2)考核组对首席专家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其推动学科进步的实绩;(3)给出评价等次。3、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认真履行首席专家职责,较好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对推动学科进步做出明显实绩者可确定为合格;基本履行首席专家职责,基本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没有履行首席专家职责,没有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可确定为不合格。4、考核结果的使用(1)任职期内中期考核为合格者,继续担任该学科领域首席专家;基本合格者,由考核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有条件地继续担任该学科领域首席专家;不称职者,由考核组建议,所党政领导班子审定终止其首席专家职务,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2)届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考核组建议,所评审组审定连任下届首席专家职务;基本合格及以下者,自行终止其首席专家职务,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十、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