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学校职工在职教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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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学校职工在职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在职教育必须坚持工作需要、学用一致、业余学习为主、脱产为辅的原则。二、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事业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表现突出且安心学校工作的业务骨干,优先选送教育培养。三、审批(一)年度计划内脱产进修学习、短期培训,须由个人报名申请,经教研室、教学部、教务科审核推荐,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二)学历教育由本人申请,科室同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政办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三)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由本人申请,相关业务科室推荐,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四)未经组织选派的脱产学习,本

2、人执意要求,可通过医院人力资源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四、进修、脱产学习人员应与学校签订进修学习合同,确保进修学习任务的完成和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违约的按合同办理。五、进修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习单位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六、进修、学习回校后必须在返校后2周内向全校汇报学习内容,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全校性学术汇报会。学习者返校后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拓性地工作,业绩贡献突出者,优先晋升技术职务。第二章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学习进修有关规定为了有计划安排教职工外出短训、进修学习及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班,保证有效地同外界进行学术交流、了解国内外科教动态、学习和掌握新的知识与技术,营

3、造学术气氛,扩大我校知名度,特制定本规定。一、外出进修、短期学习规定(一)外出短期培训学习时限为13个月,外出进修时限为612个月。(二)教职工外出进修、短训,须先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教学部、教务科审核推荐,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历教育由本人申请,科室同意,交党政办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三)凡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在离校前须到相关业务科室签订有关外出短训、进修学习合同书。(四)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或学习期满后,必须按时返校,不能随意延长进修、学习时间。返校后须到相关业务科室办理返校手续,上交个人进修学习考核表并按要求完成规定工作。二、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班

4、规定(一)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须先由本人申请,相关业务科室推荐,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二)参加省外学术会议同一专业不超过2人,省内学术会议不超过3人;在学会换届选举时可适当增加人数,但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H)凡参加学术会议者,每年度只限报销费用一次。对于在省及以上学术团体担任职务者,可适当放宽。(四)一篇文章只能参加同一专业年会的逐级会议。(五)对于参加学术会议或学习培训班者全校统一管理。凡参加年会者须携带参会通知、参会论文到相关业务科室领取并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班申报审批表,由相关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六)凡借会议之便绕道游玩或无故超期者,其所超时间按旷工

5、处理,并按上级精神追究责任。三、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短训学习和进修费用及待遇规定。(一)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一律不予借支,(二)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短训或进修结束返校后须在返校后2周内向全校汇报学习内容,才予以报销学习和差旅费。(H)学校因工作需要派出的培训人员,其脱岗进修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一切待遇,按实报销培训费及往返一次的交通费及上级规定可报费用。(四)参加非公派各类出国外语培训的,一切学习费用和住宿费自理,不享受绩效,公派出国参加外语培训的,按相应文件办理。(五)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外出工作研究,学校不承担外出期间的学习费用和差旅费、住宿费。四、外出进修、培训合同签订。(一)凡外出进修人员均要同学

6、校签订合同,一式三份,党政办、业务科室、本人各一份。(二)外出学习、进修人员完成学习、进修后必须在学校服务满5周年以上,如因个人原因终止协议,服务未满5周年而要求调离、辞职或被学校解聘等,要赔偿学习、进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学习进修费、差旅费、住宿费、工资等)和违约金。国内学习、进修违约金:进修学习1至3个月(含3个月)1万元,4至6个月(含6个月)2万元,6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3万元,1年以上4万元,违约金每服务一年按20%的折扣计算。国外学习、进修违约金:进修学习总费用(含进修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XI、6,违约金每服务一年按20%的折扣计算。违约须支付学校金额为:赔偿费+违约

7、金额-违约金额X20%X服务年限。(H)在服务年限未满之前离开学校,接受多次学习培训(含读博)的人员,其赔偿费和违约金均须累加计算。第三章关于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校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学位教育,特制订以下有关规定。一、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就读条件与申报程序(一)凡申报读在职博士学位、在职硕士及函授本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由个人申请、经科室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政办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二)申报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条件:需已在学校服务2周年以上;报考人员所报专业方向应与其从事的工作方向一致(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的除外)。二、有关待遇和费用(一)攻读在职博士(含学位)、硕

8、士(含学位)、本科(含学位)的职工,一切学习时间和费用自理,学校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方便。(二)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期间,享受其在岗工资、福利,享受3年的学习补助,每月3000元,读书期间回学校上班的,绩效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三)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期间,凡脱岗学习者,其脱岗学习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学期。脱岗学习并获得毕业证、学位证者,脱岗学习期间待遇享受其在岗工资、福利。(四)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正常工资晋级及职称晋升。(五)博士毕业后,享受院内博士津贴1000元/月(上班次月起),提供科研启动金10万元(有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后启动)。三、合同签订及违约处理()职

9、工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博士研究生培养合同,并守信执行。(二)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回学校服务八周年以上,应尽力地为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出力,为科技兴院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为学校的振兴、发展献计献策。(三)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期间,未以学校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其晋升职称的依据。在学校工作期间所用学校科研经费所取得的成果(含专利、论文、专著等),应以学校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否则将予以追责。(四)如因个人原因终止合同,服务未满八周年(从博士毕业回学校上班之日算起)而要求调离、辞职或被学校解聘等,须向学校缴纳赔偿费:(读书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等除绩效以外一切费用)/96个月X未服务满月数X300%。科研经费视其申报课题完成情况确定退回金额。(五)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因个人原因终止合同,须向学校赔偿以下费用: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等除绩效以外一切费用X300机(六)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至少在学校工作服务五年以上,服务期未达五年的,必须向学校缴纳赔偿费:(读书脱岗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等一切费用)/60个月X未服务满月数。(七)赔偿费要求一次性交清。在办理完上述所有赔偿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调档、去编、执业变更等手续。四、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学校原来关于教职员工学习培训的一切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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