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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学校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
2、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属于学校非税收入,由学校负责统一收缴和监管。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国有资产收益缴纳。第二章收益征收管理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直接上缴省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学校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票
3、据。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凭开具票据,及时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核对收益征收金额。第三章收益使用管理第七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省财政国库,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资产配置和房屋、场地维修,优先安排用于国有资产占用或使用的部门。第九条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如果确需用于发放津补贴和用于事业发展,必须由学校申请(填写项目文本)、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施行。第十条国有资产收益已编入学校当年预算的,按预算执行。国有资产收益未编入当年预算,学校确需使用国有
4、资产收益的,可按追加调整预算的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实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催缴国有资产收益,防控资产及收益流失风险。财务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上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国有资产收益账目,按照预算实施国有资产开支。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用国有资产收益抵顶招待费和其他应由单位公用经费开支的费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学校所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有隐瞒、滞留、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