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区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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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区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校区办公用房复查工作,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和功能用房。功能用房是指除办公室用房外,具有其他功能的公有用房,如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服务大厅等。第三条办公用房面积以各系(部)、机关各部(处)为基本核算单位,按现有在岗人员(含人事部门确定的外聘人员)核定。处级以上干部不得占用本单位办公人员的用房面积。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是“定额配置、超额收回二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的依据是各单位科以上干部指数、科以下工作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含人事部门确定的外聘人员)及功能用房的现状及实际需求。第五条各系(部)领导及

2、其它管理干部的办公室参照校管干部相应级别的标准进行配置。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定额标准: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30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第六条现有功能用房应参照办公室用房定额标准严格核算控制面积,不再新增功能用房。第七条不得擅自租借办公室用房和功能用房。未经校区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超标准配备服务用房;无编制、无财政拨款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不得占用办公用房;个人不得单独占用功能用房。办公室不得与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文印室、保密室等)以及教学科研用房(包括教研室

3、、科研室、实验室等)混在一起。第八条如遇各单位干部指数和实际在岗人员数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及时通知资产科重新核算办公用房定额。第九条超标准办公用房的管理(一)超过定额标准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对于不可分割的房间,应通过调整房间的方法解决。对于不宜分割且暂无法调整解决的,超过面积标准30%以内的,可继续使用;在30%50%之间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在以后维修改造时进行处理;超出面积标准50%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腾退。(二)一人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的,在主要任职单位保留一处用房,对于其他多占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三)离退休人员占用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予腾退。各系(部)每年组织核对本单位办公室使用情况,将空闲的办公室交还教学工作部或综合办公室,重新调配。大学XX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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