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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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5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14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6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32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34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36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8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9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0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43第十六部分托

2、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5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47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48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49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50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51鉴于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百嘉百

3、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群注册)(JM)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法定代表人:詹松茂设立日期:20

4、20-09-0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809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二、基金托管人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源源大街8号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源源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陈颖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5、、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6、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7、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8、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等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乐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9、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等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10、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初(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乐(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11、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乐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12、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乐(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13、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14、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15、、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6、;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17、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18、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19、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20、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21、,切实履行托管职责。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22、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给基金托管人回复,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

23、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24、国证监会。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二、基金管理

25、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给基金管理人回复,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三、基金

26、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27、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因托管人自身原因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O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为托管账户签订三方存管协议。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28、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R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29、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30、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三、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31、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32、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确保与本基金项下银行托管专户建立一一对应的转账关系。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移交该账户的账户信息、证书代码和密码情况且使用期间不得随意修改,若发生修改管理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相关变更事宜。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33、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34、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35、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36、。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经管理人授权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

37、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

38、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在发送授权文件传真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授权文件原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二、指令的内容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39、、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40、,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对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T+0交收的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30),并进行电话确认。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2

41、、指令的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纸质指令还需验证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仅进行形式审核。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

42、该指令,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如需撤销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并在托管人执行原指令之前送达托管人。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43、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重新提交指令。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监管

44、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除外。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八、其他事项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

45、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一致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生效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责任后,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场内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

46、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相关资金交收及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清算与交割(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

47、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

48、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时间紧急,管理人可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管理人需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向托管人补发书面通知。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应当)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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