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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销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邯政规(2018)1号)和XX市商品房销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5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商品房销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商品房销售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净化商品房交易市场环境,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工作重点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现售备案进行销售,或者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1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
2、用;(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现售备案,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和参加展销活动;(三)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经现售备案的,未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经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公开进行销售,未在售楼场所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的交易信息网站上一次性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每日更新可售房源信息。未接受政府价格指导,未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
3、房一价规定,超出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哄抬房价,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它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或通过其他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以其他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组织“众筹”购房;(六)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款(除按规定免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的预售款)交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在购房者付款后10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备案;(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在县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预(销)售条
4、件的商品房;(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营行为;(九)其它不正当经营行为。三、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23日前完成)。组织县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召开商品房销售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要求。(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4月13日前完成)。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物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媒体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县域内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有委托销售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拉网式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售楼场所进行关停,及
5、时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将相关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三)迎检验收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迎接市商品房销售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我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点评和抽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商品房销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广泛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及时准确。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主动澄清不实信息,对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的企业、机构、媒体进行严肃处理。(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密切关注舆情信息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四)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经纪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通过关停售楼处、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记入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对不予配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的,要公开进行曝光,停办相关手续,计入失信黑名单,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