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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议事制度,充分发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统筹和领导,根据学校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要求和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章机构组成第二条领导小组是我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规划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工会、图书馆、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信息化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
2、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第三条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三)研究确定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四)审议特殊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五)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工作汇报。第五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执行领导小组决议;(二)代表学校对外行使采购人职权;(三)审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四)审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委托,确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组长同意后适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3、第七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方式原则是现场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第八条需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的议题由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提出,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将汇总结果向组长汇报,确定议题及会议时间。第九条领导小组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能举行。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向办公室请假,或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出席。办公室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第十条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十一条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
4、纪律,未经领导小组会议许可,不得将会议内容及相关情况外传。第十二条会议内容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后执行。会议记录和纪要均应存档备查。第十三条对采购任务紧急的项目或突发情况,来不及召开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并由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工作。第五章决议的执行和督办第十四条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督办,相关部门负责执行,过程资料及时提交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领导小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如执行过程中不能按照会议决议执行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列入下次领导小组会议议题进行复议。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