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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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不含基建修缮类)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满足科研教学需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医疗药品、实验室及办公家具、文献信息资源、软件产品、实验及办公耗材、被服装具、标本模型、其他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等。本办法所称服务主要包括:会议服务、印刷服务、审计服务、技术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和外贸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测试加工

2、和化验服务、信息和数据查询服务、租赁承包和运营服务、服务类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采购工作“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计划管理,科学准确编制采购预算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米购效率。第五条凡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六条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事业费、设备费、科研费、科技推广费、专项建设费、自筹经费等)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

3、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规划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工会、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采购监督小组。第八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全面负责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三)讨论审定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工作规章制度;(四)负责审核重大项目采购方式,审定采购方式变更;(五)负责审定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六)讨论决定学校货物和服务采

4、购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九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行使采购人职权。主要职责有:(一)拟订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受理采购项目计划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相关资料;(三)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四)负责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其他形式的采购,负责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五)负责组织合同签订,并负责办理进口免税等合同执行事宜;(六)负责组织建立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建

5、立健全相关准入、监督及淘汰机制;(七)组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八)负责采购工作的人员培训、信息公开及统计工作;(九)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十)完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采购监督小组在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处、工会等单位组成,对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采购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有:(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监察制度;(二)建立采购工作监督机制,对采购过程和运作程序进行监督;(三)全程参与采购活动,负责供应商资质审查;(四)监督参与“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选;(五)负责在“采购招标活动备案表”中形成

6、监察报告(六)受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质疑和举报;(七)完成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货物和服务以及教材等项目管理工作;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实验室、公共平台、科研基地等货物和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处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货物和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文献信息资源等项目管理;校医院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项目管理;网络与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网络设备、信息服务等项目管理;学院(系、部、所)等有关单位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工作。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项目的考察调研、论证、审批、立

7、项等前期工作;(二)负责拟订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三)参与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资格筛选;(四)除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可推荐供应商;(五)选派代表参与项目评标,负责采购过程技术释疑;(六)参与合同谈判、审查、签订和项目验收;(七)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八)负责监管学校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8、行评标。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要求投标人做必要澄清或补充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依规确定中标候选人。第十三条学院(系、部、所)等有关单位须成立物资采购工作组,工作组在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分管国有资产或纪检的领导担任,成员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教授、国资员和职工代表等组成。工作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二)负责学校授权限额内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三)负责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授权项目的采购;(四)选派专家或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论证和评标工作。第三

9、章采购模式与限额标准第十四条货物和服务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内部门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需落实节能环保、中微小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第十六条纳入国务院办公厅每两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均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的标准、限额、程序、方式等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央政府采购网相关规定要求为准。第十七条采购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校内部门分散采购,由学院(系、部、所)等有关单位物资采购工作

10、组组长依规负责审批采购方式。其中纳入政府集采目录的须按第十六条相关要求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八条采购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其中纳入政府集采目录的须按第十六条相关要求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第十九条采购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含)到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依规审批采购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在100万元(含)到2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依规审批采购方式。第二十条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属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重大项目采购方式由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11、第二十一条采购仪器设备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进行大型设备论证。论证小组由技术专家、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发展改革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凡论证未通过的设备不得采购。第二十二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招标采购项目适用范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第二十三条学校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

12、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以最低价成交(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采购方式;(四)竞争性磋商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符合适用情形的情况下,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基础上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六)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七)学校物资采购

13、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艺术品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服务项目采购

14、;(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所需产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市场上仅有唯一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二)为保持原有设备的成套性或一致性,属升级改造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10%的;(三)紧急情况下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四)所需产品为自主研发或联合开发的非标产品的。第二十八条采购的物资、服务规格、标准

15、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二十九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教育部、财政部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批复。第三十条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含)到200万元之间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取以上六种法定采购方式执行。第三十一条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除选取以上六种法定采购方式外,还可采取续标、网上竞价(比选)、集体考察谈判采购等其他经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认可的采购方式。续标是为

16、满足使用单位的紧急需求,根据近一年的采购记录,按照历史最优采购标准和整体对学校有利的原则跟单采购;网上竞价(比选)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网上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网上竞标、公布采购结果的一种快速采购方式。第三十二条对捐赠的货物和服务,如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主管部门可直接与捐赠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对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事件和抢修项目,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先行实施,并在15日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五章采购招标工作程序第三十四条采购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项目调研、采购方案制定和采购申请提交。根据预算集中

17、(国库)支付要求和采购计划执行周期安排,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受理采购申请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进口类9月30日前,国产类10月31日前。第三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采购申请及相关意见;(二)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批意见;(三)拟订的货物和服务清单、技术方案、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按下列程序实施采购工作:(一)审核、受理采购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二)审定项目主管部门拟订的技术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并在学校信息公开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或其它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

18、资格,依规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采购文件,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四)组织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答疑;(五)在采购监督小组的监督下,与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在“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六)采购公告期满后,组织开标、评标;(七)中标、成交结果自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到学校信息公开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或其它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八)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九)组织相关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十)整理归集招投标工作相关档案资料。学院(系、部、所)等有关单位负

19、责的采购项目,工作程序可自行制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中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三十八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

20、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o第三十九条参照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投标人按照200元/份的标准缴纳标书费;中标人按照合同金额5/0的标准缴纳评审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书费、评审费等均通过计划财务处收取和管理。第四十条为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所有采购(一次性结清低于壹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除外)均需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货物和服务到货安装或实施完毕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单项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下

21、的货物和服务由学院(系、部、所)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第四十二条货物和服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主要有:“立项审批报告”、“采购计划”、“大型设备论证报告”、“项目考察报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成交(中标)公告”、“采购招标活动备案表”、“成交(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等。学校集中采购范畴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档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学校档案馆存档。校内部门采购范畴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档案由学院(系、部、所)等有关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存档。第六章纪律监督和问责第四

22、十三条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二)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评标职责,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活动实行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廉洁自律承诺书和监察报告制度。第四十六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集体采购原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严肃问责,并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质疑、投诉,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监督小组应对受理的质疑、投诉认真查处,及时回复。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物资设备米购招标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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