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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精、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检测服务指南权力名称酒精、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检测权力类别行政确认责任主体公安局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九条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2、故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基本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决定责任事项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人有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涉嫌饮酒、醉酒
3、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的;应当依法对其实施测色、检验。审批责任: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攻击管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处置责任: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应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力等内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