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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为满足学校办学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科学管理,真正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等工作。确保安全行车,保证全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车辆使用范围1、教职工上下班日常接送用车。2、来宾接待及学校重要会议用车。3、学校大型活动,外事活动等用车。4、校内各单位参加公务活动用车。5、校领导、处领导指派的临时紧急用车。二、车辆调度规定1、车辆由后勤处综合科统一调度。2、除出车外,驾驶员上班时间原则上必须在工作室待命。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以及其它上班以外时间,驾驶员应做到随叫随到。3、驾驶员出车时原则上是驾驶自己保管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车辆
2、驾驶。后勤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配车辆和驾驶员。4、驾驶员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及签证单制度(校区间班车除外)。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派车单”中的出车时间、线路和目的地安全行车,并完成“签证单”填写手续。5、车辆外出执行任务返回后,驾驶员应及时向派车人员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并把车辆停放在校园内指定位置。三、车辆保管和维修规定1、车辆保管采用一人一车制,驾驶员对该车负有保管责任,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的检修、保养和清洁。驾驶员因公差或请假,其所保管车辆的一切证件及钥匙须交综合科暂存。2、后勤处所管车辆统一在经考核指定的汽车维修部门维修、年检。车辆发现故障需要维修的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综合科确认并报处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3、维修。维修时,综合科相关人员和本车驾驶员应在场督促并严格把关,验收。3、车辆长途行车以及其它紧急故障,需要在就近维修点修理的,经随车人员确认报综合科科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价格超过2000元须报处长同意后方可维修。维修后持有效发票和维修项目、更换零配件的清单及更换的旧零配件,经确认后方予以报销。四、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后勤处负有对处管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检查监督的职责。驾驶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违章,无事故,优质服务,确保安全行车2、认真执行例行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和保洁工作,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坚持“三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
4、3、驾驶员要妥善保管车辆行驶证、养路费证等证件、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并自行补办。五、油料管理规定1、车辆加油,原则上用加油卡(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不得私自开票加油,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卡加油应事先报告并索要正式发票。不得虚开多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驾驶员要节约用油,自觉做好加油记录和里程记录。3、综合科按月进行各车辆油料核算工作,根据各车行驶公里数,耗油数和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进行核算,每月出一次报表,交处领导审核并定期公布。4、驾驶员要及时报销各种费用,不得拖欠公款,否则从工资中抵扣。六、公务用车派遣规定1、校内各单位公务用车由综合科根据需要统一调度安排,实行收费派车,各单位公务
5、用车费用以一般业务经费形式列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结算时以转帐方式从中列支。2、各单位用车应提前拟好用车计划,并填写用车人的联系电话以便联系;临时紧急用车,可电话联系。以便调整安排。3、公务用车实行签证制,用车完毕后用车人应认真填写“签证单”,注明使用车辆时间、发车地点、到达地点及公里数,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4、综合科定期汇总各单位用车签证单,每月向各用车单位通报用车费用结算情况,经用车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处从部门经费中列支。5、各类车辆运价、运输费结算办法按校车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执行。6、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派遣,杜绝与办公无关的各种非公务用车。七、工资及有关补贴规定1、各驾驶员
6、工资按人事处核定的标准执行,并按月造表发放。2、三部大型校车主要安排为校区间班车运行,核定工作量为正常上班时间(7:2017:10)每车每天往返两校区4趟,行车时间及线路按学校的统一安排执行,此外所发生的工作量视为额外工作量。上班时间内完成工作量不足四趟者,需从发生在当月上班时间内的额外工作量抵补,当月可补足的直至补足为止;当月无法补足的,视为满工作量。3、大型校车额外工作量实行补贴制。上班时间内发生的额外工作量按每车往返每趟10元计发补贴,上班时间外(含节假日、双休日)发生的额外工作量按每车往返每趟15元计发补贴。寒暑假行车视为额外工作量,按每车往返每趟10元计发补贴。每趟往返折合公里数20
7、km-30km,市区内且非两校区间行车补贴可按实际行车公里数折合趟数参照执行4、大型校车市区外行车(含长途)且当日往返用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规定计发补贴。5、小型校车(含面包车、轿车等)在XX市范围内行车享受公里数补贴,每公里按0.08元计算补贴,公里数以行车签证单的公里数为依据;在XX市以外范围公务行车享受出差补贴,按规定计算补贴。行车补贴按月审核发放。6、驾驶员应及时如实填写个人行车记录,出车补贴申报表及行车签证材料,并于每月25日前交综合科审核,处领导审批。八、奖惩管理规定1、实行驾驶员安全奖制度。大型车辆每月IOO元,中型车辆每月75元,小型车辆每月50元。当月无行车事故且圆满完成任
8、务者,经考核后下个月发放;当月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应负除无责任外的其它责任者,扣发当月及当年余月安全奖。2、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违章行车被交通管理部门罚款的应由个人负责,学校不予报销。3、驾驶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事故,根据交警部门鉴定应负的不同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应负全部责任者,承担30%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者承担20%经济损失;应负同等责任者承担10%经济损失;应负次要责任者承担5%经济损失。驾驶员擅自用车肇事的,不论责任大小,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4、未经批准私自将车辆外借,发现一次处责任人200元罚款。因私自出车或将车交给他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者,责任人负责全部经济损失5、驾驶员当月请病、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额外工作量补贴按80%发放;累计超过10天,扣发额外工作量补贴及当月安全奖,且工资按80%发放。6、驾驶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季度定期考核的办法平时考核由综合科负责,同时在每季度末将各类车辆的耗油量、出车公里数、维修费、车辆保养、安全情况、纪律情况等公布一次。服务质量通过民主测评进行评议,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驾驶员视情给以一定奖励。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人事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