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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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门卫管理第一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XX学院门卫管理规定,门卫值勤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第二条出入校门人员,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询问、检查。第三条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后进入学校。第四条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有关院、系、部门开具的物资出门单或相关证明,并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验。第五条骑

2、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第六条校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禁止随意设置、张贴各类广告。第二章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第七条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封建迷信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第八条任何人不得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第九条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毁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第十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第十一条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盖

3、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第十二条严禁随意扒拆、翻越围墙。第十三条对扰乱校园内部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权利、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国家法规处罚,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办公楼、教学楼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安排人员按时开门、锁门;节假日及夜间要加强楼内巡查。第十五条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非经有关部门同意,各类经销、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第十七条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需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第十八条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4、。第十九条不得在楼内打闹和大声喧哗。第四章学生宿舍管理第二十条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就寝。住校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宿舍,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严禁损坏消防设施。如有违反,将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对违规者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不准擅自留客住宿;严禁留宿异性和外籍人员。第二十三条休息时间,不准在宿舍内喧闹、起哄、播放各种音响。第二十四条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第五章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第二十五条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图书资料、科研成果、高精密仪器设备的部门,必须严格

5、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第二十六条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病毒等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需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第六章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管理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在校内暂住的经商、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XX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无福州市常住户口者,须在来校七日内到学院保卫处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信息登

6、记工作。第二十八条用工部门和校内施工队须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有关规定为暂住人员办理各种手续,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各类暂住和外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校内。第三十条在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第三十一条办学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培训班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及时为住校学生办理校内暂住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住校学生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七章经商业户及流动摊点管理第三十二条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7、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第三十三条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经营,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经商业户须定期与出租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第三十四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第三十五条禁止在教学区内进行各种经销活动。第八章出租房屋管理第三十六条未经学院发展办、后勤总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学校公有房屋。第三十七条出租单位或个人,须了解承租

8、人及其租房使用情况,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第三十八条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租房用于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证租房的使用安全。第三十九条出租单位或个人和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到租赁手续完备,并与出租单位或个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XX学院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第四十一条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和学校保卫处值班室电话XXXXX报警。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XX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任

9、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第十章交通及车辆管理第四十三条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XX学院校园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按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第四十五条各类车辆不得在校内乱停乱放;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第四十六条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必须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第十一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于活动举办三天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学院保卫处备案。第四十八条主办部门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10、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学院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第四十九条全院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二章社团及宣传活动管理第五十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团委学工处的规定办理。未经团委学工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和非社团组织并开展活动。第五十一条学院各社团、非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或刊登超出其宗旨的活动或内容。第五十二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和许可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污辱诽

11、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等;未经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第五十三条未经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学院的广播、视听设施;严禁擅自设立广播台站。第五十四条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和联谊会等活动。第五十五条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事先同被采访的部门和个人取得联系,并上报学院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第十三章网络安全管理第五十六条全院师生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安全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污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第

12、五十七条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五十八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第十四章涉外安全管理第五十九条非涉外单位邀请外籍人员来院,应提前向学院外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境外人员来院采访,须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外籍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第六十条外事部门应向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外籍教师宣讲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

13、教育他们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从事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第六十一条做好外籍人员住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外籍学生、教师应遵守学院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第六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及各院、系应教育我院学生处理好与外籍学生、教师的关系;外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绝各类涉外事件的发生。第十五章科技成果保密第六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做好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的密级划定工作和对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的保密审查工作。第六十四条属于保密

14、范围的科技成果和技术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管、归档和销毁等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程序;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在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活动中的保密意识,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第六十五条科技人员调离我院,不得私自带走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侵犯我校的技术权益。第十六章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六十六条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院领导要和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落到到各个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提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15、并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第六十七条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与各部门及二级单位签订XX学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本单位无犯罪人员,无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第六十八条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等事件,确保校园稳定。第六十九条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聘雇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七十条

16、及时、主动调解涉及本部门人员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积极做好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认真落实帮教措施。第七十一条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学院履行治安、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七章专职保卫队伍第七十二条保卫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在院领导的指导下,负责全院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第七十三条学院保卫处实行24小时执勤,随时受理师生员工的治安求助和举报,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第七十四条保安队、学生纠察队负责校园内巡逻、巡查,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安全隐患和治安事件。第七十五条保卫处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校园治安动

17、态适时开展专向治理活动,及时打击和震慑各类犯罪,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的安全。第十八章奖励和处罚第七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认真履行治安、安全管理职责,在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表现突出者,将呈请上级领导部门给予表彰。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部门和个人,将视情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刑律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第十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贝晨第七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八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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