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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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第三条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工、半边户、在校学生、毕业留档学生、流动人口(临时工以及家属、租用我校住房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18-49周岁的女性和18-60周岁的男性。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学校

2、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国家规定配备专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具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与地方政府的联系。第六条学校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第七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和有关政策宣传落实工作。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日常协调与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一)在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二)组织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宣传

3、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及时发放避孕药具。(三)负责组织全校育龄妇女参加健康检查工作,参检率达到100%0发现计划外怀孕,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四)了解和掌握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婚育信息,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五)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六)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及时填报月、季、年报表。(七)协同有关部门经常组织清理清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八)按上级有关文件政策审核报批幼儿入托、入园管理费。(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校属二级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第一负责人负责制,第一负责人对该部门的师生员工(含流动人口)负有管理责任。

4、院(系)、各部门二级机构必须确定一名兼职计生联络人员,配合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等工作,掌握本单位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含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按时准确上报本单位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完成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条校内房屋产权所有人(职工、房主委托人)对房屋租用人、雇用人,要自觉履行房主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义务,对计划生育对象实行谁出租、谁雇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校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房屋出售后,须向校计生办提供现所有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现所有人或租住人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原房屋出售人所在部门、院(系)、校计生办及隶属居委会统筹监管。第十一条学

5、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应积极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工作。机关部门除了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外,还应承担与本部门职能和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如学生处、工会有利用各种形式分别对在校生、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宣传,统筹、督促各单位做好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人事处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要求提供婚育证明并将计划生育责任条款纳入学校与聘用人员、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同;在组织教职工体检时把妇科普查列为基础检查项目。有关部门、各院(系)在签定合同时,涉及到外来务工人员来校工作的,需在合同中加入计划生育条款。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及时、准确了解管辖范围内各

6、类(职工、子女、家属、空挂、)人员领取结婚(离婚)证、妊娠、生育、节育措施变更和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务必于每月25日将变动情况报校计生办。校计生办对各小组上报的情况,须认真核实、及时填写、汇总上报计划生育管理各种报表。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上报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三条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学校与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M下达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评估。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已婚学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违法生育。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十五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因不严格依法行政、玩忽职守,不严格履行

7、岗位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学校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章教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指在编教职工和与学校有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人员)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七条凡拟调入学校工作的(年龄18至49周岁)育龄人员,或新分配来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等,人事部门在考察期间,应一并了解其婚育情况,在发商调函、录用通知时,应同时索要其有关“婚育证明”。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及时通知调入者持“婚育证明”到校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及时纳入校计生办常规管理。第十八条凡调出、辞职、解聘等离校离职的教职工

8、,在人事处发出通知十个工作日内须到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计生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九条符合生育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教职工,须在怀孕3-5个月内,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准生证,同时学校所有符合国家独生子女要求的人员,都要在生育后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出示原件。(一)孩子出生后应执行有关计生规定:孩子出生后,应在48小时内向所管辖居委会或计生办报告,2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个月内放环(剖腹产6个月内放环,但须在一个月内持医院证明及复印件一份交居委会)。(二)生育二孩夫妇,夫妇一方需在孩子出生后2个月内结扎(剖腹产的持医院证明半年内结扎)。(三)若因疾病不能按规定时限放环或结扎,需持区级

9、以上计生指导站疾病证明交居委会。第二十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学校所有部门生育率均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确保不出现计划外生育。(一)教职工需自觉遵守晚婚、晚育、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计生条例。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二)根据有关婚假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为15天。(三)根据有关产育假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顺产135天、剖宫产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至10天。第二十一条学校所属育龄人员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已婚育龄夫妻知情选择节育措施时计生部门应进行指导。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

10、节育措施。提高育龄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当出现非意愿性计划外妊娠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国家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一)到妇检时间,各有关育龄妇女职工应随时配合做好检查等工作。(二)每位已婚育龄女职工至少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份(以隶属计生办通知为准)进行妇检。(三)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一一人流。(四)无故不按时间进行“三查”者,按属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罚措施进行处罚,其处罚金完全由本人承担。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各单位要不断完善本单位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档案,及时全面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动态。第四章流动人口计划

11、生育管理第二十二条执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以务工、经商、生育为目的,进入我校一个月以上的无XX市城市户口人员和租住我校单位或职工住房的来往人员,以及离开学校到XX市以外务工、经商、生育的我校教职工、毕业留档学生、挂靠人员。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等有关规定。本着“谁用工谁管理、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人事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有监督用工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用人单位应与流动人员签订“计划生

12、育管理合同”、“房屋出租合同”,基本施工项目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否则不能在校内施工。各单位在接纳临时工或门面房屋租用人员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婚育证明,经查验证合格后方可录用。没有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仍不补办的应予以辞退。第二十五条对用人、用工单位或个人(雇用公民并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况包括雇用家庭服务员等)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职工、单位负责人按照国家计生委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计划生育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房主要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如督促流动人口遵守有关计划生

13、育的政策法规,及时到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并按要求参加避孕节育检查等;发现计划外怀孕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110。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学校定期组织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查访。第二十八条凡人事关系在校的未婚育龄女性或男性(无论婚否)只要离开学校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也可以在三个月以内办理计划生育托管手续。未办理计划生育托管关系、或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半年(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寄B超孕检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计划生育手续者,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今后不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有关证

14、明。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追究当事人以及相关关系所在部门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九条加强对特殊群体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学校对户口在我校的无正式工作单位的子女、家属、空挂人员实行担保合同管理制。由户主或户口迁入介绍人(必须是学校在编职工)作为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所在单位纳入常规管理之中。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应当自觉服从学校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配合所在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第三十条因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流动人口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学校将追究其部门领导的管理责任。第五章学生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一条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全日制学生实施婚育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学生处、各院(系)负责做好全日制在校学生人

15、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基层管理工作,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状况纳入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违规生育的单位直接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兼干责任。在考核时不达标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第三十二条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单位为其隶属的学院、系。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所在院、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院、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计生工作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在校学生日常的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院、系和部门要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等知识。学生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

16、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珍惜学知识、长才干的黄金时期,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晚婚晚育。第三十四条鼓励、提倡在校大学生晚婚晚育。第三十五条完善在校学生婚育档案管理:(一)新生入学时应如实上报个人婚育状况。已婚的学生须于入校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和原户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隶属的院系计生联络员处登记建档,并按计生统计程序报校计生办备案。(二)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已婚女生,或者持“托管”、“移交”等证件的已婚女生入校在隶属的院、系计生联络员处登记建档后,还须持上述证件到校计生办办理交接手续。(三)每年10月下旬,各院、系计生联络员将已婚学生婚育状况汇总后,分别报校计生办和学生管理部

17、门备案。(四)符合国家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自愿结婚的,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领取结婚证起一个月内持证到隶属的各院、系计生联络员处登记建档,并分别上报校计生办和学生管理部门备案。(五)在校登记备案的已婚女生均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系统”。第三十六条在校已婚学生应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按需到所在宿管员处免费领取安全套。在校已婚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但在实施计划生育免费基本项目前,须先到校计生办登记,并了解具体规定。第三十七条在校已婚学生要求在校期间生育的,必须符合生育条件并达到晚育年龄,且须在每年3月份向隶属的各院、系计生联络员处提交

18、申请。申请被批准后,按照具体的生育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受理当年毕业女生和非在校期间生育女生的生育申请。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和院、系应负责学生外出实习的计划生育管理。学生在外出实习期间应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实习期间应主动与学校隶属的各院、系计生联络员保持联系,汇报婚育变更情况。第四十条加强学生休学期间的计划生育管理。(一)新生报到时,已结婚并办理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且已怀孕、要求生育的女生,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俣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在校期间已婚女生申请生育的,经批准并办理好生育手续,怀孕后,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年。(三)学生在休学时,

19、须离校,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休学期间应主动与学校隶属的各院、系计生联络员保持联系,汇报孕、产、避孕节育等情况。(四)休学学生所在院、系领导为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负起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一条在校学生办理未婚证明的手续。(一)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如购房、办理各种执照等)需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的,由学生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无婚姻证明。(二)应届毕业生由于就业单位要求,须提供无婚姻证明的:户口在学校保卫处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注意见,到学校保卫处出具户口证明,持户口证明到校计生办办理无婚姻证明;户口在生源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注意见,持户口簿到户籍地婚姻登记部

20、门办理无婚姻证明。第四十二条暂缓就业毕业生的管理。原则上毕业生毕业后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口的,必须随就业单位的落实而迁出至就业所在地。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户口仍在学校集体户口内的计划生育管理仍依据户口托管关系由学校代管,但必须与学校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学生毕业两年后,学校不再为已毕业的学生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第四十三条隐瞒入学前婚育状况和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等)不按规定到所在学院或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更改备案的学生,学校不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第六章奖励与保障笫四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民主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举报违反

21、计划生育的情况。第四十五条对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主管领导、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六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教职工,可依法享受规定的假期。其子女入托入园按有关规定报销。第四十七条凡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具体发放办法如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具体发放发放渠道:(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二)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放;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放。(三)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放。(四)农村居民,由乡

22、镇人民政府发放。第四十八条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如未婚怀孕、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与处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九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十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职责,出现计划生育重大问题,未完成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该单位当年不能评先评优,追究单位领导和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一条对不配合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如不能按期改正的,在本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超生等严重违

23、反国家及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职工,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在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二第五十二条为计划生育对象提供躲避场所和其它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处500-2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第五十三条学校在读学生出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评先评优,造成严重后果的开除学籍。出现学生违规计划生育问题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职晋级。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的正式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人员及流动人员。本办法由学校计生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以上办法不及之处,依国家、省计生部门颁布法律、法规、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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