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2101.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瓷质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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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QC-C2101.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瓷质砖产品2014年09月01日发布2014年09月01日实施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21-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目录0引言11适用范围12认证依据标准13认证模式13.1 口的两种J式13.2 认证模式的选定原则24认证单元划分25认证委托3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35.2 申请资料35.3 娜安排46认证实施46.1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

2、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46.2 型式雌66.3 认证评价与决定76.4 认证时限77获证后监督8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87.2 监督抽样检测97.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174彝诉后照售的审录11,Fk1.1.kk-IUI1.MXX7.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18认证证书118.1 认证证书的保持118.2 认证证书的内容11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128.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38.5 认证证书的使用139认证标志139.1 标志139.2 鳏要求1310收费1411认证责任141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14121做分类11S息1412.2企业分类的标准1513与技术争议、投诉

3、、申诉相关的流程及要求16附件1.17附件2:180引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规则的要求编制,并配套以上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瓷质砖产品: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E)不超过0.5%的干压陶瓷砖,产品执行GBb4100标准附录G。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

4、认证依据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3认证模式3.1 可选的两种认证模式实施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的跟踪检CQC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可选以下两种认证模式:模式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模式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

5、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3.2 认证模式的选定原则CQC根据认证实施过程获取的认证产品质量信息及生产企业质量保证状况,将生产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对企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CQC根据企业分类并按表1选择相应的认证模式。表1企业分类结果对应的认证模式及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企业分类可选模式跟踪检番频次抽样检测频次A类模式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0B类模式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11C类模式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11D类模式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214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生产者不同、加工场所不同、放射性水平不同的瓷质砖

6、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具体单元划分要求见本细则附件I05认证委托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向CQC提出认证委托并提交相关资料。CQe收到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后,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CQC一般情况下应在10天内完成资料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反馈审核结果(受理、不受理或补充材料后受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不受理相关认证委托。5.2 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认证申请书;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3)与认证产品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ODM协议书、OEM协议书及其他有关授权书等);4)工厂检查调查

7、表;5)产品描述(认证产品中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6)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7)其它需要的文件。关键原料通常指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1.3的富含放射性核素的原料。当产品的放射性水平接近限量值(如内照射指数IRa0.9外照射指数I1.2)时,应对主要原料进行筛查,确定关键原料的种类。认证委托人对申报资料及信息的法律法规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CQC不再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5.3实施安排CQC在受理认证委托后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6认证实施6.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

8、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为保证生产企业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CQC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6.1.1基本原则初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产品在生产。当认证产品无生产时,生产企业应提前告知CQC生产计划以便及时安排工厂检查。CQC在受理认证委托后,应指派具有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范围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CQC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6.1.2检查人日CQC根据认证产品的年生产量按表2确定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表2瓷质砖产品每个

9、加工场所工厂检查人日数瓷质砖产品年生产量(万平方米)人日数(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M1502/1150M5004/26.1.3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CQC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要求见本细则附件2。61.4产品一致性检查CQC在经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a)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放射性水平类别和相关标识的一致性;b)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的一致性。6.1.5检查结论检查组在工厂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在检查结束后向CQC提交检查报告并给出检查结论的建议。检查结论类型和判定依据

10、如下:1)工厂检查通过:无不符合项时;2)书面验证通过:存在一般不符合项;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时;3)现场验证通过:存在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严重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时;4)工厂检查不通过: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其中,一般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不符合项。6.1.6检查后续活动对于不符合项

11、,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CQC书面或现场验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整改措施实施期限的长短应与不符合项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上一般不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严重不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当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通过时,CQC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当检查结论为“工厂检查不通过”时,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CQC原则上安排2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除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外,还应对本细则附件2中相关条款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查。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于

12、检查结束后5天内向CQC申请复议或复查。6. 1.70EM企业的检查对于委托认证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为相同产品种类的OEM企业,CQC依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第3、4、5、9、10条款实施检查。必要时,对质疑的其他条款进行检查。对于委托认证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为不同产品种类的OEM企业,CQC依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所有条款实施检查。6.2型式试验6.2.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CQC在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后,在生产企业现场生产并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按照本细则附件1的有关规定抽取型式试验样品。必要时,抽取型式试验样品也可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前进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

13、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CQC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并与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沟通后,对样品做出相应处理。6.2.2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项目为相应认证依据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见本细则附件1。6.2.3 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正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从收到样品起计算,实验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6.2.4 型式试验报告CQC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4、。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CQC、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QC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6.2 .5检验不合格的处置型式试验不合格时,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CQC可重新安排人员进行产品抽样和工厂检查。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6.3 认证评价与决定认证资料齐全后,CQe在20天内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且整改不

15、通过的,CQC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6.4 认证时限一般情况下,CQC自受理认证起9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须对认证活动积极配合,认证实施过程中由于型式试验不合格、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须进行整改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不计算在认证时限内。7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CQC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CQC根据企业分类按表1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1.1跟踪检查的原则CQC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

16、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适用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CQC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每个工厂的监督检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抽、省抽、专项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2)CQC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当企业分类级别被

17、降低时等。7.1.2跟踪检查的内容跟踪检查的内容包含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抽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抽查的内容至少包括本细则附件2中第3、4、5、9、10和上次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同时不排除对质疑的其他条款进行抽查,确保每四年覆盖所有条款。对于A类企业,跟踪检查时一般应核查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出具的12个月内的获证产品检测报告,以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要求。7.1 .3跟踪检查的结论跟踪检查结论的类型和判定依据参照本细则6.1.4条执行。7.1.4跟踪检查后续活动7.1.4.1 对于不符合项,生产企业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CQC书面或现场验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原则上所有不

18、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逾期应办理暂停。7.1.4.2 当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通过时,CQC原则上安排0.5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7.1.4.3 当检查结论为“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将暂停相应认证证书。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暂停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恢复申请以及书面整改报告。CQC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除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外,还应对本细则附件2中相关条款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查,并记录暂停期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7.1.4.4 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于检查结束后5天内向

19、CQC申请复议或复查。7. 2监督抽样检测CQC根据生产企业分类可以选择在其加工场所的成品库、生产线检验包装完成的产品中抽样或其他场所(如:市场、用户、经销商处)抽样。需要时,CQC可对各类企业实施市场买样检测或者检查,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确认样品的真实性。7.1.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从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当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符合条件时,也可在企业实验室进行。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7.1.2 市场抽样检测/检查:从经销商或代理商处抽取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

20、行检测。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7.2 .3检测不合格的处理如果抽样检测不合格,CQC将暂停相应认证证书。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暂停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CQC可重新安排人员进行产品抽样和工厂检查。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7.2.4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CQC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

21、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生产企业申请利用工厂实验室实施检测时,需提供工厂实验室认可的有效证书及附件、工厂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必要时)、设备配置(及设备的校准证书)、试验人员及其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CQC组织指定实验室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对评定合格的,方可利用企业检测资源进行检测。7.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获证后监督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的对应时间计算,每12个月为一个监督周期。实施监督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CQC根据企业分类按表1确定每个监督周期至少进行的跟踪检查和抽样检测频次。当国抽、省抽、认证专项中出现不合格,且

22、系生产企业责任时可根据情况增加进行跟踪检查和/或抽样检测。7.4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CQC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7.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CQC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CQC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8认证证书8.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CQC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

23、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CQC在接到认证委托直接换发新证书。8.2 认证证书的内容认证证书内容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认证证书还包括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系列,且产品系列名称应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的名称或编码对应。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CQC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CQC批准后方可实施。CQC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1.1 .1覆

24、盖产品的扩展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获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新的产品时,由CQC评价后确定是否进行补充的工厂检查和/或型式试验。当确定应进行补充的工厂检查时,原则上安排0.5.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工厂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合进行。8.3 .劝口工场所的变更加工场所搬迁时,原则上立即重新进行工厂检查和/或型式试验,否则将暂停相应认证证书。工厂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并覆盖所有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检查和型式试验可代替本监督周期内的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检查人日可在正常跟踪检查人日基础上增加1个人日。8.4 .3获证产品的变更获证产品的变更通常包括生产企业变更关键原

25、料种类、来源或相对于最大使用量进行增量调整;生产企业应在变更实施前向CQC提交产品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风险评价证明材料。CQC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产品检测,符合要求的向认证证书持有者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产品抽样检测依据本细则6.2条要求执行。8.5 .4其他信息的变更当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名称等信息时,CQC核查该变更对原认证产品的影响程度后决定。当认证单元内的产品系列名称变更时,CQC识别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后决定。8.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

26、销实施规则及CQC的有关规定执行。CQC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8.5 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9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9.1 标志式样获得认证的产品应使用安全类(S)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9.2 使用要求可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在加施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应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10收费认证收费项目由CQC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CQC按照

27、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按表2及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11认证责任CQC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CQC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1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9.3 1企业分类依据信息企业分类是在满足认证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分类,目的是在确保获证产品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生产企业持续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对生产企业的分类依据信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在收集过程中,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28、1)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结论;2)型式试验或获证后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3)国抽、省抽、认证专项抽查的结论;4)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5)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顾客投诉,媒体曝光,质量安全事故等);6)其他质量信息。12.2企业分类的标准CQC按表3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CQC每个监督周期调整一次企业分类,具体办法按CQC相关管理文件执行。表3企业分类的标准企业分类企业分类的标准A类A类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a)工厂检查的结论为“工厂检查通过”;b)型式试验或抽样检测的结果合格;C)积极配合CQC的工作;d)国抽、省抽、认证专项抽查合

29、格;e)无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负面信息。B类除A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C类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确定为C类a)工厂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通过”;b)不配合CQC的工作。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d)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e)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D类a)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确定为D类:b)工厂检查结论为“工厂检查不通过”;c)型式试验或抽样检测的结果不合格;d)国抽、省抽、认证专项抽查不合格。e)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D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g)CQC根据生

30、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D类的。13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要求当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受到社会相关方的质量投诉时,CQC根据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程序进行必要的核查确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必要时可暂停、撤销认证证书。获证企业或其他各相关方对认证决定产生质疑或争议时,CQC应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和处理,经调查情况属实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给获证企业或其他各相关方。获证企业或其他各相关方对CQC提出投诉时,CQC应及时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投诉人。获证企业或其他各相关方对指定实验室的产品检

31、测结果产生质疑并向CQC申诉/投诉时,CQC应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必要时安排重新检测,重新评价原认证决定,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给获证企业或其他各相关方。CQC保存所有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投诉、争议和补救措施的记录,并对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按国家认监委要求及时上报处置结果。获证企业或其他各相关方对CQC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时,有权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CQe应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的调查和处理。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型式试验抽样检测要求单元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抽样要求放射性水平A类内照射指数IRa外照射指数IYGB65661)原则上每个申请单元作为一个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应抽取放射性水平

32、最高的产品。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应根据其关键原料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及使用量进行综合判断。该产品不易确定时,应适当增加抽样的品种。当同一生产者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_使用量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2)每个抽样单元抽取1-2个样品,每个样品同时抽取两份,每份不少于2kg,一份留存生产企业备检,一份送交指定实验室检测。放射性水平B类内照射指数IRa外照射指数IYGB6566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工厂应接受并配合CQC依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

33、认证实施规则/细则所实施的各类工厂现场检查、市场检查、抽样检测。1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C)正确使用CCC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CCC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

34、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2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关键原材料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

35、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2.4 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3采购与关键原材料控制3.1 采购控制对于采购的关键原材料,工厂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原材料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原材料,工厂应保存关键原材料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3.2 关键原材料的质量控制321工厂应建立

36、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原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3.2.2对于采购关键原材料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原材料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关键原材料应符合表1要求。表1关键原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名称检验项目依据标准频次/周期检验方法或要求错英砂(ZrSiCH)IRaIyGB6566每批或1次/年含错颜料IRaIyGB6566含错砖坯或粉料IRaIyGB6566A类IRaW1.oI13B类IRaS1.3I0.90,外照射指数I1.2)时,生产厂应对影响产品放射性水平的主要原料进行筛查,以确

37、定是否还有除锦英砂(ZrSiO4)之外的其它关键原料。323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原材料时,工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原材料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产品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原材料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4、关键原材料的使用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对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使用进行控制,确保认证产品的放射性符合GB6566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应明确认证产品中每种关键原料的最大使用量。5产品放射性检验和出厂确认5.1产品放射性检验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最终产品的放射性检验和出厂

38、确认进行控制;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程序的内容应包括检验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出厂确认内容等。工厂应实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检验,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检验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的评价结果,如实验室认可证明等。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对产品的放射性进行检测:a)生产工艺及关键原料有较大改变时;b)每年至少对放射性最高的认证产品进行一次检测。生产企业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检测合格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认证产品的放射性持续符合GB6566标准要求。52产品出厂确认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对认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明示的产品系列名称、

39、放射性水平类别、认证标志和相关标识是否与认证证书信息及相关规定一致进行出厂确认。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6.1 基本要求工厂如配备了放射性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确保在检验试验等环节中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6.2 校准、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厂应保存仪器设备的

40、校准或检定记录。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7不合格品的控制7.1 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厂应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7.2 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7.3 3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如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应及时通知CQC。8内部

41、质量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量审核结果。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变更(如工艺、生产条件、关键原材料和产品结构等)进行控制,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当生产企业在已批准的关键原料最大使用量基础上进行增量调整(可能提高产品的放射性)时,在实施前应向CQC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工厂应从产品设计(设计变更)、工艺和资源、采购、生产制造、检验、产品防护与交付

42、等适用的质量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IoCeC证书、标志和标识工厂对CCC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生产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将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时应在其位置下方同时注明放射性水平类别。对于放射性水平为B类的认证产品,应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有文字说明其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认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CCC标志,工厂应保存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施CCC标志或放行:(a)未获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b)获证后的变更需经CQC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d)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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