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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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XX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承担的责任。本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

2、管)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本县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县政府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县消防安

3、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安委”)作为县政府消防工作议事机构,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的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责任人可聘用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居民家庭和个体工商户对本家庭、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二章政府职

4、责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镇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所、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设置办公场所并安排资金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支出,确保消防工作有人员、有场地、有办公经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乡镇消防安全组织队伍相关保障工作;(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三)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有志愿消防队的镇

5、,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训练;(四)因地制宜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把“三小场所”、住宅物业和居民(包含城镇、农村)自建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管理范围;部署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应急疏散演练和督促火灾隐患查改;(五)督促村(居)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由村(居)委组织辖区内场所和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并依托信息化系统对辖区各场所、居民家庭自查情况进行核实、抽查;(六)明确镇级监管对象,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辖区内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且超出“三小场所”和居民(包含城镇、农村)自建住宅范围的场所应由镇级消防组织

6、进行监管并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后续处理;各镇应督促镇级监管对象每月上旬通过信息化系统上报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并每月按一定的比例对辖区内重点场所进行抽查,确保全年辖区内每个重点场所至少检查一次;(七)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消防安全履职情况自评表上报至县消安委办公室备案;(A)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七条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参照镇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县直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成立本行业、本系统

7、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定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四)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内各场所每月通过信息化系统上报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并对本行业、本系统内一定比例的场所进行抽查

8、、核查,对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场所,应当依法处理并抄送县消防救援大队;(五)每月25日前将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履职情况上报至县消安委办公室备案;(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九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消防安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一条县

9、消防救援大队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各镇、各行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消防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并通报督导情况;(二)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危单位并每年向社会公告,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五)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并依法

10、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开放消防队(站),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消防技能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第四章单位职责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落实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组织等消防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三)按照规范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检修,对建筑固定

11、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开展消防隐患自查,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六)根据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七)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

12、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八)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二)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建立消防档

13、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落实单位户籍化和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应用;(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再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建立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配备灭火物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演练。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鼓励

14、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四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第十五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被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

15、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以及存在与上报的自查情况不符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

16、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按上级相

17、关规定及程序由有权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重点场所的监管部门:(一)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管的重点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XX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年初确定并公布的为准;(二)公安派出所监管的重点场所是公共娱乐场所和出租屋、公寓;(三)行业部门监管的重点场所是行业各自监管范围内的场所,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四)各镇人民政府监管的重点场所是辖区内除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行业部门的重点场所之外的全部人员密集场所;(五)法律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按属地监管原则,列入各镇的重点场所,由属地镇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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