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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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

2、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

3、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消防重点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或审议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年向乡(XX镇XX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辖区消防工作情况。(二)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级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行业办公例会

4、,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年召开一次消安委成员单位全体会议。(三)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五)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

5、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六)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改善老城区消防基础薄弱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站和政府专职消防站、微型消防站。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建设营房,配齐装备,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

6、待遇。(九)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十)研发集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一体的智慧消防系统,并推广使用。(十一)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消防网格员实施奖励。(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乡(XX镇XX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及时编制、修订乡(XX镇XX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各乡(XX镇XX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三)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

7、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小学校、幼儿园、小诊所、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老旧房屋及老弱病残人员住房等场所应重点管理。(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至少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六)全国和省级重点XX镇XX镇应当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应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

8、患整改。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七)明确乡(XX镇XX镇)党政结合办事机构管理内设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贝1.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二)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本系

9、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S)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四)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与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信息共享。(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学校、

10、幼儿园和教科体局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场馆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活动,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全员消防演练。每个中、小学校需配备12名专兼职老师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二)县公安局。负责处置县消防救援大队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时将消防检查纳入前置条件;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三)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

11、全;将火灾后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五)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依据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站用地与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布局一并纳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将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

12、法行为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客运车站、渡口、内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A)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旅行社、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点)、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等单位

13、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九)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十)县应急局。负责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配合制(修)订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十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牵头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

14、任制;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一条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消防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负责指导企业加强储备粮储存等消防安全管理。(二)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督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严格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三)县民宗局。负

15、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县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五)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负责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六)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规模以上的商贸物流仓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七)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A)县退役军人局。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移交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对未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进行建设和使用的行为进行

16、查处,同时督促上述行为业主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按规定协助县消防救援大队查处占用消防通道进行占道经营、违规设置广告牌、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第十二条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二)国网XX县供电公司。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

17、范用电;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S)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四)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县消防救援大队。(五)县粮食储备中心。负责指导企业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六)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机关

18、、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明确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按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

19、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四)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能力。(A)发生火灾

20、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六条鼓励建筑业、房地产、物流、物

21、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七条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按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

22、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非机动车或堆放杂物。对老旧小区按要求和程序划设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标线。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五章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第二十一条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3、,由县政府对乡(XX镇XX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二)所在乡(XX镇XX镇)、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三)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四)列入重点整治范围的单位(行业)发生火灾,或连续2年发生2次以上同类生产性火灾事故的。(五)重大消防专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经上级机关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六)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24、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2次的。(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表扬奖励。第二十四条各乡(XX镇XX镇)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主管

25、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已经履行职责的,或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改变,造成单位(场所)不符合现行要求的。(二)因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三)因相对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原因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或者因相对人拒不执行

26、、阻碍执行等行为使执法意见、决定无法执行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四)对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已作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的。(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过失的违法、违规履职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及时发现并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六)未列入消防监督抽查计划的单位(场所)、检查过程中未被抽选的部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经过监督检查的单位(场所),因其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的。(七)对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或者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建设工程或者场所予以强制执行后,当事人擅自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导致火灾事故的。(A)执行上级命令和文件规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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