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金口河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关于印发19个扶贫专项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扶贫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18个扶贫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第三条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
2、卫生基金管理应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二)社会捐赠资金;(三)对口支援资金;(四)将医药爱心扶贫基金统筹进入本基金;(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第五条区卫生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500万元。第六条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区财政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第七条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
3、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第三章救助范围第八条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金口河区域内;(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第九条基金用途:贫困人口县域内、外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一)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5%以内。(二)依规转诊至县域外就医的贫困患者(包括住院和重特大疾病门诊),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救助政策(民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县域内住院费用全报销救助等)和基金救助政策(重大疾病慈
4、善救助基金)基础上,仍然存在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或重特大疾病门诊)费用实施救助。(三)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1.未按程序履行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2.不能提供有效发票或原始证明的,或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3.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的;4.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5.变性、镶牙等非疾病治疗的;6.非医学指针整容、流产的;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救助标准:(一)县域内贫困患者住院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民政救助等程序后仍然未全额报销的超出
5、5%以外的部分,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超出5%以外的部分。(二)依规转诊至县域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超出5%以外的部分,与转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贫困患者个人自付部分超出5%以外的费用,由卫生基金直接与市级医疗机构结算,实现市级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三)贫困人口中*号文件中所列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性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等重特大疾病(以下简称21种重特大疾病),依规转诊至县域外产生的门诊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年
6、15000元以内(门诊所购药品必须是治疗该疾病的处方药品),超出15000元的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5%以内。(四)在外务工突发疾病的贫困患者,在就近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救治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超出5%以外的部分(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务工单位出具证明)。对重特大疾病患者,进一步加大兜底救助力度并实行总额控制,确保其年度个人住院费用累计支出控制在当年贫困线以内。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十一条辖区内贫困人口看病优先落实医疗“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一大病保险一倾斜支付一医疗救助一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7、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S)“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域外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8、执行。(五)基金救助。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患者治疗完毕后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住院医疗费用超出5%的部分、慢性病门诊超出5%的部分,由各公立医疗机构垫付,各公立医疗机构每月汇总后提出申请,送区卫生健康局进行费用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直接将救助基金拨付至各医疗机构。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县域内住院、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5%以内。第十二条辖区外申领卫生基金程序遵循“本人申请一村级初审一乡镇复审一区卫生健康局审定一公示一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一)本人申请:依规转诊至县域外就医的贫困患者(包括住院和重特
9、大疾病门诊),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救助政策(民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和基金救助政策(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医药爱心扶贫救助基金等)基础上,仍然存在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或重特大疾病门诊)费用,可在当地村委会领取和填写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二)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三)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四)区卫生健康局审定: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五)公示:区卫生健康局将审定的救助情况
10、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依规转诊至县域外和外出务工突发疾病的贫困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费用控制在5%以内、21种重特大疾病门诊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年15000元以内,超出15000元的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5%以内。第十三条基金发放原则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县域内,由区卫生健康局审定各医疗机构申请资料后,直接将救助基金划拨至各医疗机构指定账户;县域外,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先由区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股审核确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再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股从银行转账发
11、放至贫困患者(对于确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贫困患者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自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卫生基金发放至救助对象。第五章基金管理第十四条卫生基金由区卫生健康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口河支行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第十五条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局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等政策落实工作;区民政局负责
12、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区扶贫开发局负责每月5日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供贫困人口动态数据。第十六条各乡镇、区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现场推进会、手机信息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第六章监督考核第十八条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申请享受卫生基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欺骗隐瞒行为或提供虚假医疗凭证、证件、证明材料等骗取卫生基金的,由区卫健局、区财政局责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如数追回,对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原印发的*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