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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投诉。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
2、工作监督机关举报:(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条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一)举报
3、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S)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S)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第九条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