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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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依据和意义二、土地登记的类型三、土地总登记的步骤四、重大问题处理五、对四化同步建设试点乡镇的支持措施,一、依据和意义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2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一、依据和意义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

2、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湖北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完善农村体制机制增强城乡一体化活力的若干意见(鄂发20131号),一、依据和意义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简称60号文件)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简称178号文件),一、依据和意义为了确保成果质

3、量,省土地登记办公室出台了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了作业程序和各项技术标准,规范了图件和表格文本,明确了质量控制体系与办法。,一、依据和意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一、依据和意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

4、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一、依据和意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

5、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二、土地登记的类型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我国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等。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二、土地登记的类型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其他登记,是指上述登记类型以外的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三、土地总登记的步骤,(一)

6、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是土地总登记八个步骤中的第一步。这一步骤需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1、做好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审核实施方案,调处重大的土地权属纠纷;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2、做好行政准备。确定土地总登记方案,划分土地登记区,落实工作经费,购买必要的仪器和办公用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准备相关的宣传材料、通告、表、册、卡、簿、公告、土地权利证书等。,(一)准备工作 3、做好技术准备。制定工作规定和技术方案。收集文件资料(用地批准文件、地籍调查资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土地登记资料、土地权利证书等)。收集图件资料(正射影像图、宗地图、地籍图、规划图、大比例尺

7、行政限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等)。开展业务培训等等。,三、土地总登记的步骤,(一)准备工作 4、审查专业队伍的条件。县级土地登记办公室,对专业队伍应具备的法人资格、技术资质、营业执照、专业水平、工作经验与培训证明等进行审查。省土地登记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业队伍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登办发201210号)明确了三点意见。一是没有要求专业队伍实行省级备案;二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省级备案单位条件不能替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业队伍的条件,其从业经历只可作为参考;三是各地做好对专业队伍条件审查工作。,三、土地总登记的步骤,(二)通告通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是土地总

8、登记的第二步。实施细则明确了通告的主要内容、发布方式和土地总登记通告的样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了通告,内容不尽一致。有的只通告了土地所有权登记;有的通告了三权登记。有两个问题需要强调一下:一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而不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发布通告。二是通告中必须明确土地登记区及土地登记地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一个县级单位少则5万多宗地,多则20多万宗地,不设登记区是运转不过来的。因此要规划设计好,最好以乡镇为单位设登记区,明确登记范围,办公室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不然,集中到县城,容易产生混乱。,三、土

9、地总登记的步骤,(三)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总登记的第三步。这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地籍调查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统一适用范围。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地籍调查方法、程序与标准等,既适应用城镇调查,又适用于农村调查;既适用于土地所有权调查,又适用于土地使用权调查;既适应用国有土地调查,又适用于集体土地调查。二是吸纳实践成果。这次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较好地吸纳了二次土地调查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如在权属调查方面,如何处理宅基地主建筑与附属物的关系;在地籍区与地籍区划定时,如何做好二次土地调查的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衔接;在权属审核方面,对超面

10、积的如何处理;在数据库建设方面,如何做好基础库与扩展库的统一。不一一例举,都充分地吸纳了以前调查与登记的实践成果。,三、土地总登记的步骤,(三)地籍调查三是体现国土新政。60号文件和178号文件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以往的要求相比较,在“加快推进”上有四个新的举措:实施土地总登记、统一编制宗地代码、落实土地分类国家标准、建立地籍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这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工作内容、技术标准、成果要求各个方面,都系统地体现了60号文件和178号文件新举措的精神。,三、土地总登记的步骤,三、土地总登记的步骤,(四)申请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总登记的第四步。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权利人或土地

11、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请求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册登记的过程和行为。,(五)土地权属审核土地权属审核是土地总登记的第五步。土地权属审核是土地确权登记的重要环节,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在土地权属审核这一部分中,实施细则结合试点经验,根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几个难点问题(超面积、一户多基、宅基地继承、违法用地,土地闲置等),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几个重点问题(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联营或股份企业用地,违法用地等)都明确了处理意见,还规定了不予登记和暂缓登记的情形等。,三、土地总登记

12、的步骤,三、土地总登记的步骤,(六)公告公告是土地登记的第六步。公告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经权属审核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征询意见的行为。(七)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土地总登记的第七步。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程序。,(八)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总登记的第八步。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过程。,三、土地总登记的步骤,四、重大问题处理,(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

13、号)三(三)条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以此为法定标准,超面积的该如何处理?,(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1实施细则8.3.2.1 a)条规定: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发198229号)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

14、积、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四、重大问题处理,(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1实施细则8.3.2.1 a)条规定:依据:A.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对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几个问题的处理,(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1实施细则8.3.2.1 a)

15、条规定:依据:B.178号文件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予以不同的规定。其中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78号文件与若干规定比较,取消了未经拆迁、改建、翻新等条件限制,将“可以暂按”改为“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对确权登记增加了“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等限制条件。也是蕲春试点总结出来的经验。,一、对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几个问题的处理,(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2实施细则8.3.2.1 b)条规定:

16、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依据:A.若干规定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2实施细则8.3.2.1 b)条规定:

17、依据:B.17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实施细则8.3.2.1 b)条与之基本相同。178号文件与若干规定比较,条件放宽,处理更灵活,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超过部分按照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处理,改为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将超过部分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改为按地方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将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权,改为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四是将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改为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对其超过部分进行处理。,(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2实施细则8.3.2.1 b)条规定:依据:C.1986年3月中

18、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的主要精神: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土地管理。一是对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先抓紧清理正在动工占用和准备占用以及占而未用的非农业用地,凡违反规定占用的一律停止使用,坚决把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刹住。然后再清理过去的非农业用地。,(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2实施细则8.3.2.1 b)条规定:二是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对那些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违法占地的领导干部,必须从

19、严处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要把检查清理和狠刹乱占滥用土地歪风,列为维护党纪国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检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三是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2实施细则8.3.2.1 b)条规定:四是抓紧制定土地管理法,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我省当时各地(市、州)、县(区)都出台了相应的清查处理措施,又相继几年成立了土地管理局。此条,要根据各地当时出台的规定与措施,处理好有关问题。,(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

20、3.实施细则8.3.2.1 c)条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3.实施细则8.3.2.1 c)条规定:依据:A.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

21、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3.实施细则8.3.2.1 c)条规定:B.17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实施细则8.3.2.1 c)条与之基本相同。178号文件与若干规定比较。一是对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时没有设置前提条件(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凡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都一个标准对待;二是未提及“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由于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对超过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

22、记发证,时间跨度长,农民建房的年份有的难以确定。为此鄂州市华容区作出规定:(1)农户能提供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按照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建房年份;(2)对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由国土资源所组织村负责人,根据房屋结构、建筑风格及新旧成色等情况现场确认建房年份,并在审核结果中公告。(3)农户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由农户自行举证确认。,(一)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4实施细则8.3.2.1 d)条规定:农村村民符合规定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现有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依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

23、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细则与若干规定比较,将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改为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因为有的地方是根据乡规民约来分户的,政府没有明确规定。,(二)对已发证面积与调查核实面积不一致 问题的处理1实施细则8.3.2.2 a)条规定:对已依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总登记时,对其宗地进行调查核实后,已发证面积与调查核实面积出入不大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说明其原因与结果,与原土地登记发证资料一并归档。,一、对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几个问题的处理,(二)对已发证面积与调查核实面积不一致问题的处理1实施细则8.3.

24、2.2 a)条规定:依据:A.地籍调查规程5.2.3.2条规定,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必要时应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实施细则8.3.2.2 a)条规定:依据:B.恩施市的试点经验提供了实证性依据,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从2008年底开始,恩施市对全市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集中的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至试点工作开始时(2012年6月),全市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7.8万多宗

25、,加上历年的登记发证10.7万多宗,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18.53万宗,占全市总量的9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宗,登记率约33%。通过摸底,最大的问题是已发证面积与调查复核面积不一致的问题较为突出。在燕子坝村抽样36份原发证档案,阳天坪27份,三元坝村38份,到实地调查核实,燕子坝村面积出入最大的45.93m2,阳天坪村最大的47.63 m2,三元坝村最大的31.14 m2。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恩施市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提出了5条处理意见,最主要的有两条,实录如下:,1实施细则8.3.2.2 a)条规定:对宗地使用权界址点和界址线位置复核并测量后与实地比较,如果有一定出入,但使用权和面积

26、不存在异议的,不重新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在调查成果中说明后与原土地登记资料或权属证明资料一并入库,待今后变更时按本次调查结果进行更正。对宗地使用权界址点和界址线位置复核并测量后与实地比较如果出入较大,使用权存在异议的,则重新调查确认,经土地使用者同意并按本次调查情况,注销原土地登记资料或权属证明资料后,重新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将最新的土地登记发证资料入库。,2实施细则8.3.2.2b)条规定:对已依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时,对其宗地进行调查核实后,已发证面积与调查核实面积出入较大的,注销原土地登记资料或按规定予以更正,办理登记手续。依据:土地

27、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二)对已发证面积与调查核实面积不一致问题的处理3.实施细则8.3.2.2.c)条规定:发证面积与调查核实面积出入“不大”或“较大”的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是因为平原与山区的情况各异、城郊与偏远农村的情况不同而规定的,不能一刀切。,(三)对农村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实施

28、细则8.3.2.3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依据:A.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对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几个问题的处理,(三)对农村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依据:B.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第三条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C.1

29、7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实施细则8.3.2.3条与之相同。146号文件与实施细则对继承都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拥有一处宅基地。,(四)对农村违法宅基地问题的处理实施细则8.3.2.4条规定:违法宅基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依据:178号文件第九条。实施细则8.3.2.4条规定与之相同。该条允许农村宅基地补办用地手续,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设置了三个条件,即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符合村镇规划,符合有关用地政策。还规定了一个严格的程序,即必须先依法

30、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以防止土地登记代替土地审批。该条主要是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而言的。,(五)对非本农民集体农民异地建房问题的处理实施细则8.3.2.5条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依据:17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六)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问题的处理实施细则8.3.2.6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

31、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依据:A.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六)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问题的处理实施细则8.3.2.6条规定:依据:B.17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实施细则8.3.2.6条与之相同。178号文件和实施细则比若干规定更具体。一是增加了合法取得的内容,即房屋;二是增设了获得确权登记的条件,即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公告,无异议;三是完善了登记的内容,要求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2、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问题的处理实施细则8.3.2.7条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依据:17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该条主要针对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与实施细则8.3.2.4条的侧重点不一样。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八)对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处理实施细则8.3.3.1条规定: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等,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依据:178号文件第八条

33、规定。,(八)对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处理实施细则8.3.3.1条规定:落实这条规定较为复杂。一是村委会、医疗办公地点与住宅混搭。如有的村委会办公室、医疗室(所)就设在农户,如何确定权利主体,要做认真仔细的工作。二是管理权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分。如有的学校、医疗室(所)等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学校、医疗室(所)等所占用的土地属本部门所有,土地使用权当然地属主管部门,与当地村委容易发生矛盾,要引起重视,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九)对联营或股份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理实施细则8.3.3.2条规定: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

34、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依据:A.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九)对联营或股份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理实施细则8.3.3.2条规定:依据:B.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这两条规定说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十)对没

35、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处理实施细则8.3.3.3条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依据:17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实施细则8.3.3.3条主要是对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而言的。,(十一)对违法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处理实施细则8.3.3.4条规定: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依据:17

3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实施细则8.3.3.4条主要是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而言的。,五、对四化同步建设试点乡镇的支持措施,(一)充分利用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摸清所在试点乡镇的土地权属性质、土地类型、土地面积等情况,为四化同步建设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二)对纳入十二五期间新农村建设规划搬迁范围内的现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视其情况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以加快四化同步建设的步伐。(三)对按规划实施搬迁的新建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予以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四)发挥地籍管理的科技优势、数据优势和权属优势,对四化同步建设试点乡镇予以技术上的指导,包括在土地确权登记的测量、制图、数据库建设等方面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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