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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客运、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第三条评议内容(-)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评议
2、方式(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第五条评议活动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第六条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第七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第八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本制度由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