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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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措施为加快推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提高认识,深化改革,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科学发展(一)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坚持遵循规律、科学定位,系统布局、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和目标导向、稳定支持的原则,多渠道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助力科技创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世界一流“三张牌”、“三个定位”和“

2、一县一业”产业等发展重大科技需求,贯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路径,推动科技创新供给侧改革,补齐产业创新体系发展短板,助力创新发展。(二)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鼓励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主,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研发机构(含拟注册为上述机构的法人组织内设机构)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十三条措施等政策,支持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相关科研人员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二

3、、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助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三)凡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主,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研发机构(含拟注册为上述机构的法人组织内设机构),均可以申请纳入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的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承担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和研发服务管理保障责任。(四)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或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划

4、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五)建立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制度,依申请遴选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入库培育。培育期3年。在培育期内,经对入库机构的研发基础、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估,达到要求的,按照当年建设投入经费(包括科研场地、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等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完成培育目标任务的,可按期或提前出库,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遴选培育。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六)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申请为省级培育对象。市新型研发机构进入省级培育

5、库并如期出库的,一次性按照省级资金支持的3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七)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建设。依托专业机构,聚集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辅导、资源协调、供需对接、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协同以及专业培训等。(八)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或完善以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为核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依照章程管理和运行;建立或完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九)鼓励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推

6、荐争取中央、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围绕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相对稳定的支持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可以在同年度同时申请和实施多项市级研发项目。(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研平台建设。围绕全市现代化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支撑世界一流“三张牌”、“三个定位”和“一县一业”全产业链创新,具有资源保障、检验检测、公共研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业(企业)孵化、科技融资、技术转移等功能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或专业化特色化科研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十一)

7、改革评价机制,落实“三评改革”各项要求,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实行基于市场评价的科研绩效和机构绩效“双评价”制,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设置评价指标,重点评价研发活动对支撑产业发展的作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给予稳定支持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次为基本合格(或1次为不合格)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等情形的,将不予支持。(十二)强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激励。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引进高端科技人才,享受相应人才政策支持。落实科研人员“双聘制”,探索高端、紧缺科技人才“多点执业”机制,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离岗创新创业或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8、,工作业绩可作为单位考核和职称评聘依据。凡签订聘用合同的兼职科研人员均视为长期在岗科研人员,享有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申请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待遇。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教融合”,优化整合科技人才资源。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团队)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十三)提高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水平。按照“盘活存量、增量倾斜”的原则,建立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调机制。围绕重点产业,以需求为导向,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以自主购买、租赁、托管、有偿使用和服务等方式,共建共管“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体化共享平台,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科研基础条

9、件支撑。(十四)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将新型研发机构列入研发统计对象,按要求由属地科技行政部门计入属地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符合有关政策的给予相应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三、强化引导,优化服务,保障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发展(十五)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

10、,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十六)建立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科技局牵头,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布局与发展工作。(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等投融资服务。(十八)优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进一步简化新型研发机构登记注册手续,提高便利化程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政策保障,减轻机构和人员负担。遵循公平普惠的原则,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研发和产业创新项目等方面,享受企事业法人同等待遇,有效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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