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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桂阳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用餐、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
2、范畴。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擅自提供过夜住宿服务,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校外托管机构擅自提供过夜服务的被依法查处的,所涉及的学生由各学校联系学生家长,妥善安置,确保安全。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场监管牵头,会同教育、民政、卫健、消防、城管、公安、交警、住建、发改、人社、商务、应急、税务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学
3、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同时负责依据职责办理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相关职能部门排查抄告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会同相关部门打非治违。(二)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对全县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依托中小学校监管职能,督促指导中
4、小学校摸清每个参加校外托管机构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登记并更新台账信息,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学校落实就近入学原则,对学生及家长在本学校学区内无固定居住场所的,督促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不能在校外托管机构过夜住宿承诺书,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三)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四)县卫健局主要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和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五)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5、主要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对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机构从事托管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六)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消防设施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校外托管机构责令停业整改。指导乡镇(街道)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防火安全工作。(七)县公安局主要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县域的治安巡查,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
6、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依法查处取缔校外托管机构违法提供过夜住宿服务行为,依法协助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A)县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九)县住建局主要负责督促校外托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好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协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监测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发现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依法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十)县发改局主要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收费指导。(十一)县人社、商务、应急、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7、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结合县教育局摸底的信息台账及校外托管机构主动备案的信息,对辖县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对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投诉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教育、市场监管、卫健、公安、消防救援、应急、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
8、整治行动,依法予以查处或责令关停。村(社区)应当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村(社区)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处理。第三章登记管理第七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一)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二)取得由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9、;(三)取得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取得由住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四)取得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五)托管机构场所符合本办法要求。第八条开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须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有修订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民政局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校外托
10、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县教育局。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需变更登记内容的,应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服务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及时告知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第十条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第四章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危房、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方或所属辖县乡镇人民政府、街
11、道办事处应主动及时负责依程序申请各类鉴定。第十二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在托管机构公共县域内安装视频监控及一键式报警装置等。第十三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一)消防设计要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设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二)场所设置要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不应设置在地上4层(含4层)及以上且不应设置在地下1层及以下,并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S)安全疏散要求: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疏散门不应设置门
12、槛,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每张床铺应至少有一边设置宽度不小于0.5米的通道;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或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四)消防设施设置要求:根据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五)装修材料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的要求。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13、)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为非住宅,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且暂托学生人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二)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第五章从业人员和日常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开办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第十六条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
14、服务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应按不低于1:20的比例配备。第十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第十八条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
15、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一)根据托管服务协议的约定保障学生的途中安全;(二)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寻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S)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四)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符合有关要求,预防传染病;(二)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S)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四)
16、餐饮器具消毒保洁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配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半年;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六)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男女不混居;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做好记录;(七)场内设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物品、玩具等进行紫外线消毒,
17、做好消毒记录;(A)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九)在托管服务期间,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县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传染病防控义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市场监管、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第二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保安或门卫值勤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效预防
18、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安全。第二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第二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可以配备校车。配备校车的校外托管机构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
19、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往返于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家庭之间的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有关规定;校外托管机构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提供校车服务的费用,由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监护人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第二十五条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主动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资料送学生监护人、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第二十六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每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由县民政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将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工作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八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