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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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升谯城区养老机构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特制定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床位50张以上(含本数)的养老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第四条养老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5

2、、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7、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8、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9、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10、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11、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五条养老机构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养老机构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第六条养老机构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火、

3、用电有无违章;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4、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6、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第七条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第八条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2、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4、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第九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

4、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第十条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第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二条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

5、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第十三条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采取如下措施: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撼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3、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第十四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3、疏散

6、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4、安全防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5、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第十五条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第十七条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

7、,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的每个房间;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第十八条养老机构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第十九条养老机构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第二十条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幼儿园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

8、任。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二十四条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利用各种形式对老人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第二十六条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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