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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活动,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及服务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辖区内具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人。二、考核主体主体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物业管理检查考评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考核。三、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质价相符的原则。四、有关要求1.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物业管理考核工作,要对照考核细则,完善管理措施,规范管理行为,全面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2.本办法下发后,各街道,乡镇物业办,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认真落实考核细则,对物业服务公司的考核要真实,为年终评定五星级服务企业提供真实依据。3、本办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物业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