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控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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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控方案为有效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方案。一、目标对象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源头企业自律、责任倒查保障”的机制综合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沙石、有色金属等矿产品,化工、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二、组织领导为有效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

2、行为,特成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控领导小组,成员如下:顾问:组长:副组长:成员:全体政府干部、派出所负责人及各村支书、村主任。三、工作要求(一)、货运源头单位应当签订责任书并履行下列义务:1、在本单位内部建立治超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装载、开票、计重、门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处罚制度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运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文件等知识的岗前培训,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地磅房的,应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警示牌;3、建立健全货运源

3、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装载合格的车辆开具合法有效的装载证明,并按治超办统一的表格填写规范、真实、完整的记录。4、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二)、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2、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3、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4、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三)、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监督职责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1、对货运源头单位

4、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4、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5、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6、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四、处理、处罚1、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要进行依法查处。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每发现一次,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因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存在运输安全事故隐患的货运源头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非法超限超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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