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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79号)、上海市乡木中辰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以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公共卫生事件。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高温热害、冰雪冻害、台风、洪涝、连阴雨、干旱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重大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相关重大传染性疾病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救灾资金
2、,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救灾、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的资金。第四条农业救灾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的审核,根据市农业农村委所提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审核,下达预算或拨付资金;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属涉农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第五条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发生情况,
3、以及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市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救灾资金。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六条农业救灾资金补助的对象是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生产和保供,承担恢复农业生产和应急生产任务的经营主体及专业化服务组织。第七条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购买化肥、基质、燃料、农药、兽药、种子、种苗、畜禽、防控用品、农机作业服务、生产设施设备恢复,以及因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农业生产闭环管理,导致的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费用。第八条农业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
4、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救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启动、分配与下达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各涉农区、市属涉农单位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应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出现下列情况可启动市级农业救灾资金申请:(一)因台风暴雨、冰雪冻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作物受灾,危及粮食安全、蔬菜等民生商品保供;(二)农作物病虫害达到大发生级别、突发重大植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三)其他经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研判需启动农业救灾资金的事项。第十条涉灾区申请农业救灾资金,应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
5、财政局,向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属涉农单位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部门、市属涉农单位对上报农业救灾资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农业救灾资金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灾面积、损失金额、保险赔付情况、申请补助金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受灾区和市属涉农单位的救灾申请进行审核研究,综合考虑各单位受灾基本情况、年度预算救灾资金规模等,向市财政局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资金。受灾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受灾农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面积、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
6、率,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情况,恢复生产或应急生产相关情况等。第十二条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农业救灾资金下达后,受灾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尽快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在确保农业救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救灾资金拨付进度。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农业救灾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制定。第四章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第十四条市、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市属涉农单位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7、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市、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市属涉农单位,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市、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市属涉农单位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区财政局要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适时抽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七条市、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
8、、市属涉农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第十八条市、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市属涉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救灾备荒种召者备管理制度另行J订。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上海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细则政策解读一、制定依据近年来,强对流、台风等极
9、端天气多发频发,给农业生产和地产农产品稳产保供带来很大影响。为有效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稳住农民种植积极性,确保本市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根据上海市乡木搦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79号)有关要求,需制定上海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二、起草过程市农业农村委自2022年9月起启动政策制定工作,期间多次与市财政局农业处、委内相关处室讨论,于U月份基本完成文件草拟工作。2022年11月23日、12月8日,陆峥煤副主任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讨论细则制定工作,形成管理细则初稿。2023年1月3日-6日,市
10、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书面征求嘉定区、奉贤区、松江区,光明食品集团,部分涉农企业代表意见建议。2-3月,市农业农村委就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启动等事宜,与市财政局多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3月20日,管理细则经市农业农村委2023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三、主要内容该管理细则共有5章20条,由总则、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资金启动分配与下达、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附则等内容组成。第一章总则。有5条。主要对细则制定的依据、灾害界定、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划分进行了明确。1 .在农业灾害界定上,明确指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以及造
11、成重大农业损失的公共卫生事件。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高温热害、冰雪冻害、台风、洪涝、连阴雨、干旱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重大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相关重大传染性疾病等。2 .在职责划分上,明确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属涉农单位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委所提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有3条。1 .补助对象: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生产和保供,承担恢复农业生产和应急生产任务的经营主体及专业化服务组织。2 .补助
12、范围:购买化肥、基质、燃料、农药、兽药、种子、种苗、畜禽、防控用品、农机作业服务、生产设施设备恢复,以及因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农业生产闭环管理,导致的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费用。第三章资金启动、分配与下达。有5条。重点对救灾资金启动条件、申请流程、分配下达等进行了明确。其中:1 .启动条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各涉农区、市属涉农单位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应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出现下列情况可启动市级农业救灾资金申请:因台风暴雨、冰雪冻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作物受灾,危及粮食安全、蔬菜等民生商品保供;农作物病虫害达到大发生级别、突发重大植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
13、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其他经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研判需启动农业救灾资金的事项。2 .申请流程:涉灾区申请农业救灾资金,应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向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属涉农单位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部门、市属涉农单位对上报农业救灾资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3 .分配下达: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受灾区和市属涉农单位的救灾申请进行审核研究,综合考虑各单位受灾基本情况、年度预算救灾资金规模等,向市财政局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将救灾资金下达给相关区。需要追加预算安排资金的,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受灾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受灾农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面积、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情况,恢复生产或应急生产相关情况等。第四章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有5条。主要对各级开展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公示公开以及人员违规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这里也强调了,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五章附则。有2条。明确了办法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