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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蜀氐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励胜活保障的受理、
2、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蜀氐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蜀牲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持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蜀胜活保障。对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得再认定为励牲活保障对象。第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
3、持有当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未落户但已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向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同一县(市、区、特区)或在同一县(市、区、特区)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且未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未满1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
4、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在本省户籍所在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地均在非本省行政辖区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函商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
5、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年以上,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五)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1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6、;(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三)家庭成员因婚姻、服兵役、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四)在蜀氐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连续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或其提供给其家庭的现金及基本生活物资折算的金额。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
7、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五)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励牲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蜀牲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指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下列申请材料:-最低生
8、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一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黔贵人服务一卡通)复印件。(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受理的最氐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
9、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三条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第十四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对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外出务工人员,可按核查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其工资性收入。(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
10、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11、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的核算:被蟾养(抚养、扶养)人未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蟾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或无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x2倍经常居住地的最氐
12、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养、扶养)人数。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活保障对象、最低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和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对因交通事故、矿难、工伤、国家储备林建设、征地等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的,可从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当月起按20年
13、总收入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学、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花费完毕的,可不再计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获得的赔偿款,扣除自建或购买刚需住房和必要装修费用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2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生产性补贴、高龄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慰问金、慈善捐助资金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4 .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
14、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5 .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下列支出应纳入刚性支出核算范围:1 .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学杂费、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每学年学杂费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扣减贵州省乡木才辰兴学生资助补助学费金额后的部分确定;每学年交通费按居住地与学校之间4次单程客运汽车或普速列车、二等座高铁(动车)的票价确定;每学年增加
15、的生活费按就读地城市蜀氐生活保障月标准与居住地蜀氐生活保障月标准差额的10倍,再扣减国家各项教育资助补助和因学临时救助后的部分确定;对于一个年度内只就读一个学期的,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按上述计算方式减半确定。2 .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日或年度核查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费用。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购药且能提供有效凭证的费用;3 .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下列支出应
16、纳入必要就业成本核算范围: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务工期间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支出;2 .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务工期间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自我提升支出以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本人务工期间食宿费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可按务工地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2倍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积进行推算。第十五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
17、生产生活的手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脑等非高消费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因身份证被盗用或借用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或通过公证等其他方式确定不属于本人拥有的,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交通事故、矿难、工伤、国家储备林建设、征地等获得的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形成的金融
18、资产部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折算。(二)城市蜀氐生活保障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住房虽超过基本住房需求,但超过基本住房需求部分不能出售出租的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三)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连续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现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和一辆现值在50000元以下的车辆以及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两古价格予以确定。第十六条最低
19、活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一般无市场主体登记,但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注册登记的经营实体虽未注销但未正常运行的除外。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上半年集中
20、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辖区内蜀氐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尚未纳入最氐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和人员构成变动情况。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
21、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四)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开辟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绿色通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其进行最氐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时,可不入户、不评议、不公示,保护其隐私。第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对拟纳入农村蜀氐生活保障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成员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
22、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成员人数不少于20人,实际参加评议人员应达成员人数的80%o民主评议应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加评议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与申请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回避。民主评议未能通过,但经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共同研判确属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列为拟纳入励氐生活保障家庭。对拟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时段拟纳入农村最低活保障家庭的,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对家
23、庭经济状况调查取证困难但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或乡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是否存在高
24、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账单、流水等信息,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第二十一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
25、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
26、额,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确认告知书、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在当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前已完成审核确认程序的,也可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当月发放蜀氐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于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已获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履行蜀氐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监管职责,每年按当年新
27、增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10%开展抽查复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复核。第二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金包括最牲活基本保障金和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困难补助金。(一)最低生活基本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二)对获得蜀牲活基本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
28、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失地农村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当实施分类施保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计算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有关规定确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参照单人户”纳入蜀牲活保障的,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蜀氐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确定勤氐生活保障金。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
29、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蜀氐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蜀氐生活保障范围。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第三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
30、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副氐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蜀氐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蜀氐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蜀氐生活保障金的,在作
31、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牲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蜀氐生活保障标准的副氐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依据下列就业情形确定救助渐退期:(一)对蜀氐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勒氐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三)
3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虚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经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予受理;已纳入蜀氐生活保障的,应当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第三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
33、本人的蜀氐生活保障金。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电话,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励牲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四十一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34、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贵州省民政厅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15号)同时废止。贵州省蜀氐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政策解读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以及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蜀氐生活保障政策措施进行解读。解读一:我
35、省出台办法的背景?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在保障基本民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1年10月,省民政厅制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各环节和步骤作出了规定和明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近年来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系列新的要求,2022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委员时指出“要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以基本生活、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2
36、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同年10月,民政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木摭兴局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单人保以及低保渐退期作出了新的规定。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蜀氐生活保障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最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原办法作了大量修改,并征求了各
37、市(自治州)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省民政厅对文稿进行了反复斟酌和修改完善,并完成了合法性审查和与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最终按程序印发了办法。解读二: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进一步增强了完整性?修改后的办法新增三条,其中第四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基本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第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市场主体登记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三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虚假申请励胜活保障的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解读三: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一是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上新增了三种情形,明确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年以上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
38、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1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二是对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新增了二种情形,明确”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两类情形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三是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作了优化。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账单、流水等信息,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取证困难但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或乡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39、工作领导小组或社解读四: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进一步增强了兜底性?一是扩大了可参照单人户提出蜀氐生活保障申请的人员范围。明确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两类情形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二是在刚性支出核算上,对因学缴纳的学杂费、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三是进一步放宽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条件。将原来规定的“现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产或就医所需车辆修改为一辆现值在50000元以下的车辆。四是对申请家庭存在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解读五: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进一步增强了工作上的便捷性?一是优化了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
40、的计算方式,规定”对因交通事故、矿难、工伤、国家储备林建设、征地等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的,可从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当月起按20年总收入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学、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花费完毕的,可不再计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获得的赔偿款,扣除自建或购买刚需住房和必要装修费用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二是优化了参照“单人户纳入蜀氐生活保障后的低保金的计算方式,明确规定:所有参照“单人户”纳入蜀氐生活保障的,均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蜀氐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解读六: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进一步增强了政策上的一致性?根据民政部、中央农办、
41、财政部、国家乡木搦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一是对救助渐退期的规定修改,将我省救助渐退期从原来的3-12个月调整为3-6个月;二是规范了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方式。明确规定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和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解读七: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了为基层减负?一是对将审核确定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作了修改。将原来发放确认告知书唯一种方式修改为通过发放确认告知书、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二是在告知时间上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于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