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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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人民

2、住有所居。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独特的区位、生态、资源优势,打造“天赐世界茶源”城市品牌,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点亮”的思想定位,聚焦产城人融合发展,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四五”期间,市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工作,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105套,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时调整。三、基本要求(-)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

3、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二)因地制宜、按需定建。各县(区)在摸清县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等情况的条件下,结合住房市场状况和保障能力,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年度筹集计划。(三)充分挖潜、存量优先。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和将闲置住房(含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经当地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相关利害关系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科研教育、医院、商业办公、仓储、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

4、价款。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建设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原来设定的保障任务后,可将剩余闲置房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四)明确产权、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由投资人所有,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统一监管。四、保障标准(一)保障对象。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

5、县(区)无自有住房且在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新市民、青年人,鼓励各县(区)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30%用于人才住房,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按照“保基本、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确定。(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适宜面积的保障性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确保项目品质,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监管,

6、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五、支持政策(一)土地支持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各县(区)应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根据实际摸底情况,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出让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要求作为前置条件。以划拨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2 .鼓励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发展。鼓励开发区将

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 .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且经当地政府同意、符合规划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利用城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二)财政支持1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支持。市、县(区)两级财政在现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2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

8、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三)税费及金融支持1.税费、金融等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等公司

9、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五)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六)优化审核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实行多部门联合验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

10、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网通办”、“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六、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要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足额保障所需经费

11、。当年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县(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于当年年底前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点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条件、流程等工作要求和准入、退出等管理机制。(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进行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依法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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