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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审计合同管理细则第一条规范审计委托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委托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计处根据学校授权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委托审计合同进行归口管理。第三条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工作主要分为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两大类。财务审计合同一般是与受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工程审计合同一般是与受托承担结算审计、预算审计等工程审计项目的造价咨询公司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第四条计处与委托审计第三方机构就委托审计范围、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审计费用支付等有关事项以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审计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五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审计合同一般采用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第六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审计合同的签订,由审计处填写大学定点采购合同审批表后,送采购与招标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七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审计合同签订生效后,审计处应严格按照约定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如遇对方不履行合同,审计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学校合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项目审计全过程结束,合同履行完毕。第八条计处应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类、归档。年度合同清单和评估总结及时报学校合同主管部门。第九条计处按年度将合同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归档备查。第十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