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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学习解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讲义)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利率风险管理需求持续增加。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深入研究通过两地基础设
2、施互联互通支持跨境衍生品交易清算等问题,并于2022年7月4日发布联合公告,宣布“互换通”启动实施。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广泛开展市场调研,并研究起草了办法,对“互换通”有关机制安排和监管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互换通”定义和投资范围。明确“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标的为利率互换产品,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二是境内外投资者准入要求。“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入市备案,境内投资者应签署互换通报价商协议。三是相关基础设施交易清算安排。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和清算机构共同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交易清算服务。境内
3、外清算机构通过建立特殊风险准备资源和相应违约处置安排控制溢出风险。四是责任主体义务和职能。境内外投资者和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履行交易报告义务,有汇报责任的机构应进行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申报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基础设施应履行交易、清算监测职能。五是汇兑管理安排。使用外汇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清算的境外投资者,可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相关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六是监管规则和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互换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安排,防范违法违规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4、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第三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哪些?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等文件要求、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投资者等,可根据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5、相关规定参与“北向互换通”。二、“北向互换通”境内外投资者可以签署的协议范围是什么?答:根据办法,境内外投资者开展“北向互换通”交易前可以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衍生品主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NAFMII、ISDA主协议以及中央清算衍生品执行协议(CDEA协议)等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应当将是否签署协议、签署协议类型等事项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目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在研究制定“互换通”衍生品协议,待其正式发布后也可供境内外投资者选择签署。三、“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是什么?答:“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现阶段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6、四、办法中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包括哪些?境外投资者的对手方、交易模式有哪些要求?答:目前“北向互换通”下受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包括TradeWebB1.oomberg,未来可应市场需求加入其他受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受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便利境外投资者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北向互换通”参照“债券通”相关安排,由境内投资者(即“互换通”报价商)与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互换通”报价商名单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查询。“北向互换通”交易在境内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一经达成即视为交易已确认。境外投资者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与境内电子交
7、易平台的连接,向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与“互换通”报价商达成交易。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清算机构和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清算机构包括哪些机构?答: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清算机构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清算机构为香港交易所旗下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场外结算公司)。六、境外投资者开展集中清算的主要流程是?答:境外投资者需要申请获得场外结算公司清算会员资格或作为清算客户委托场外结算公司综合清算会员代理清算,并与场外结算公司综合清算会员签订客户清算协议。交易达成后,境内外清算机构对交易进行风控检查,对于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交易及时
8、纳入集中清算。境外机构通过场外结算公司或其综合清算会员完成保证金及资金结算。七、“互换通”下,境内外清算机构如何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合约替代?答:合约替代是指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针对已成交的交易充当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一种法律安排,并据此与买方和卖方建立两个新合约,以清偿买卖双方之间的初始债务。“北向互换通”业务中,境外与境内参与者达成的交易在经过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的集中清算审核后,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于当日将交易进行合约替代,进入集中清算,生成为三个独立的新合约,分别为境外参与者与场外结算公司、场外结算公司与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与境内参与者之间的合约。境外与境内参与者之间将不再
9、存在合同关系。对于未纳入集中清算的交易,依照成交双方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八、“互换通”业务场景下的跨境资金流动如何管理?答:在“互换通”业务场景下,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的跨境资金结算主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同时,场外结算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互换通”结算专用存款账户(NRA账户),作为极端情况下应急结算安排。NRA账户收支范围包括:“互换通”交易结算资金、因“互换通”交易结算需要在应急情况下所融入资金的本息和费用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等。此外,作为“互换通”业务风控方案的一部分,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将针对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
10、建立“互换通”资源池安排。双方向“互换通”资源池缴纳担保品,该资源池独立于每一中央对手方从各自清算参与者收取和追缴的保证金、清算基金之外,不用于任何会员机构的违约损失分摊。上海清算所向资源池缴纳的资金存放在以场外结算公司名义于境外开立的“互换通”专用账户,场外结算公司向资源池缴纳的资金存放在以上海清算所名义于境内开立的“互换通”专用人民币/外币账户(其中外币账户的性质为“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专项用于办理场外结算公司向资源池缴纳外币资金相关业务),相关账户内资金可豁免跨境债权债务登记及额度管理要求。场外结算公司与上海清算所每日基于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计
11、算“互换通”资源池要求,并通过境内外存管银行办理人民币或外币资金的跨境划转。有汇报责任的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报送义务。上海清算所和境内资源池存管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被撤销的交易如涉及双边结算补偿金的,相关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进行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报送。上海清算所、境内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原则上“互换通”交易和资源池业务由上海清算所集中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偿金等不经由上海清算所清算的交易或资金收付,由境内投资者等相关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九、如何理解“北向互换通”实行额度管理?答: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北向
12、互换通”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情况,初期全市场每日交易净限额为200亿元人民币(即全部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轧差后的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清算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即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净头寸对应的“互换通”资源池风险敞口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未来,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并对外公布。十、香港结算行应当遵守的人民币购售业务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答:目前,关于人民币购售业务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
13、银发(2013)3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9号)、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和境外清算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8)42号)等。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沿用现有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和信息报送等相关安排。根据
14、办法和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规定,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当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是基于“北向互换通”的真实合理需求。十一、如何理解“使用外汇参与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继续参与的,原则上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回外汇”?答:为方便持有外汇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投资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使用外汇的境外投资者可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初期,境外投资者可选择一家香港结算行办理业务。香港结算行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资金兑换时,应当做好真实性审核相关工作,确保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互换通”交易。其交
15、易到期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继续投资,如用于非“北向互换通”投资用途,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为外汇。十二、“北向互换通”交易报告有哪些要求?答:境内外投资者和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报告库报告“北向互换通”交易相关数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北向互换通”数据的交易报告库,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达成的“北向互换通”交易,境内外投资者无需另行报告。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基础设施调取与境外投资者投资活动相关的数据。十三、办法发布后,还会发布相关配套业务细则吗?答:配合办法发布,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清算机构将制订配套的业务规则等文件并对外发
16、布。十四、“互换通”未来有什么发展计划?答: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增加投资品种,调整交易和清算额度,优化交易清算安排,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另外,两地监管当局将结合各方面情况,在风险可控、对等互利的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互换通”。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换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
17、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参与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和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机制安排。本办法适用于“北向互换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南向互换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北向互换通”遵循内地与香港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清算、结算活动遵守交易、清算、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北向互换通”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展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
18、衍生品交易。第五条参与“北向互换通”的境内投资者应当是具有较强定价、报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良好国际声誉,具备支持开展“北向互换通”报价交易的业务系统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内投资者开展“北向互换通”业务前,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内电子交易平台)签署“互换通”报价商协议。第六条境内外投资者开展“北向互换通”交易,可以与交易对手签署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主协议或其他协议。境内投资者应当就协议签署情况进行备案。第七条“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品种为利率互换产品。”北向互换通”利率互换的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第八条境外投资者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
19、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与境内电子交易平台的连接,向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北向互换通”交易在境内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一经达成即视为交易已完成确认。存续合约的转让应当通过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清算机构)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的结算所(以下简称境外清算机构)通过清算机构互联互通,共同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清算、结算服务。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将适用集中清算的交易结果发送至境内外清算机构进行清算、结算。境内清算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向境内外投资者反馈
20、交易是否已进入集中清算。被境内外清算机构拒绝进入集中清算的交易,应当根据交易双方在交易达成前在境内电子交易平台的约定进行处置。第十条境内清算机构和境外清算机构共同进行集中清算交易的跨境资金结算。其中,境外清算机构负责境外参与者的资金结算,境内清算机构负责境内参与者的资金结算和境外清算机构的跨境资金结算。跨境资金支付主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第十一条境内外清算机构之间建立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互联,根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及各自中央对手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分别管理境内、境外两端清算参与者风险,并共同管理相互之间的净额风险,其中包括建立特殊风险准备资源覆盖境内外任一清算机构违约场景下的潜在损失,
21、建立相应违约处置安排控制溢出风险。任一清算机构违约的,另一清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及双方之间的清算协议动用风险准备资源完成对违约清算机构的违约处置。守约清算机构可就使用的自有及由其清算参与者出资的风险准备资源向违约清算机构进行追偿。第十二条“北向互换通”实行额度管理,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三条境内外投资者和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报告库报告“北向互换通”交易相关数据,并妥善保存所有交易相关数据、交流信息记录等。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境内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的,可由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代为报告。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报告库的,无需另行报告。第十四条境内外电子
22、交易平台和境内外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传输交易、清算等数据,根据法律法规、“北向互换通”相关的监管要求和业务规则规范使用境内外投资者“北向互换通”数据。境内清算机构等有汇报责任的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境内清算机构、境内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十五条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和清算机构应当共同对“北向互换通”相关交易、清算活动进行监测,监控跨境异常交易行为。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履行交易监测职能,境内清算机构履行清算监测职能,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境外清算机构应当配合内地基
23、础设施机构开展市场监测。境外投资者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健全风险管理,配合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市场监测,防范交易风险。第十六条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和清算。使用外汇参与交易和清算的,可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参与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继续参与的,原则上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回外汇。境外投资者应当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北向互换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第十七条“北向互换通”
24、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香港结算行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人民币购售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境外投资者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适当方式进行分账。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当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是基于“北向互换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互换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北向互换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
25、、资金汇出入、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互换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调取境外投资者交易、清算等与“北向互换通”投资活动相关的数据。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和境内清算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北向互换通”相关业务规则。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互换通”有关交易清算结算等安排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