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准入资格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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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师准入资格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学院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教师属性类别的确定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方案文件,高职院校教师按属性分为以下四类,结合学校实际,定义如下:1.校内专任教师:本校职工,具有高教教师资格证,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包括正式签约聘用的非在编的全职教师。2 .校内兼课教师:本校督导办、教务处、科研处、各院(系、部)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3 .校外兼职教师:校外人员,聘请来校授课的一线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4 .校外兼课教师:校外人员,聘请来校兼课的教师,其所在工作单位是其他

2、学校。二、教师准入资格(一)校内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准入资格校内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1 .思想品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2 .身体年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满足教学劳动强度。3 .学历学位1)新招应届毕业生承担教学任务须具有研究生学历以及硕士学位;2)年龄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教师承担教学任务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在读;3)年龄35周岁以上教师承担教学任务须具有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在读)。4 .资格证书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新招应届毕业生从事教学工作须在进校一年内

3、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5 .能力要求1)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写规范字。2)能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分数不低于75分,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二)校外兼职教师准入资格校外兼职教师是一线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主要承担技能实践课教学任务,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1 .思想品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2 .身体年龄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满足教学劳动强度。3 .学历校外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须具有专科或以上学历。4 .资格证书1)须具有所任教专业相关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2)年龄45周岁以下须具有

4、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45周岁以上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5 .能力要求1)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写规范字。2)能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分数不低于75分。6 .从业时间具有行业、企业一线工作年限6年以上。(S)校外兼课教师准入资格校外兼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1 .思想品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2 .身体年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满足教学劳动强度。3 .学历学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学位。4 .资格证书1)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2)须具有讲师职称证书,曾担任所

5、任课程的教学工作。5 .能力要求1)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写规范字。2)能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分数不低于75分,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三、教师准入资格的确定1 .教学单位在开课的前一学期进行考察、面试和试讲,在此基础上提出聘任意见,并将教师类别、年龄、学历、学位、职称、评教分数等反应教师准入资格的基本信息报教务处审核。2 .教务处对教学单位提出的教师聘任意见进行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教学单位。3 .教学单位给予审核通过的教师编排课表,注明讲授课程、学时、上课班级的情况、上课时间、地点等事宜,同时向教师提出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四、不符合教师准入资格的处理办法(一

6、)校内专任教师1 .思想品德、身体年龄不符合要求者,不应承担教学任务。2 .学历学位不符合要求者,应积极努力提高学历层次。年龄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教师应在今后5年内取得硕士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上教师应在今后3年内取得本科学历,今后8年内取得硕士学位。若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仍不能符合学历学位要求,则由学校安排脱离专任教师岗位,另行任用。3 .原有专任教师、新招应届毕业生在进校一年内,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不予安排教学任务。待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后再予安排教学任务。4,不能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者,不予安排教学任务。经过普通话和规范字培训合格后再予安排教学任务。5 .学生评教分数

7、低于75分的专任教师停课一学期,安排教学能力的培训与学习,对连续两次评教分数低于75分的校内专任教师劝其转岗。(二)校内兼课教师不符合校内兼课教师准入资格者,不予安排教学任务。经过培养和提高,待符合要求后再予安排教学任务。对连续两次学生评教分数低于75分的校内兼课教师两年内不得安排教学任务。(S)校外兼职教师、校外兼课教师不符合校外兼职教师、校外兼课教师准入资格者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校外兼职教师、校外兼课教师,评教分数低于75分的不再聘用。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较强业务能力或确实需要者,经教学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应严格控制。五、本规定自2023年1月3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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