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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第三章税费征管保障第四章税费征缴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创建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税费征管保障、税费征缴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工会经费的代收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
2、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机制,协调落实保障措施,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辖区内的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第五条税务机关负责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数据资源等部门和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派驻安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有关工作。第六条纳税人、缴费人应当依法诚信纳税、缴费,自
3、觉维护税费征收管理秩序,依法享有税费减免、缓缴、退税退费等权利。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涉税涉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涉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第七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税费争议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争议事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第二章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持续拓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共用。第十条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
4、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共同商定涉税涉费数据的共享范围、共享内容、共享方式、数据格式和更新频率等具体规则。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机构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范围外,或者临时性、偶发性的涉税涉费数据,可以协商确定数据交换方式。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通过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共享涉税涉费数据。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涉税涉费数据的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应当依法采取安全处理措施,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税涉费数据,不得将涉税涉费数据用于履
5、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收集涉税涉费数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三章税费征管保障及税费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财政和税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支持、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费征管。第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办理普通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税务机关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依法不予办理。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第十六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6、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时,对依法应当提供而不能提供完税缴费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的,不予办理。第十七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收到税务机关提出的耕地占用税复核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税务机关提出的环境保护税复核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第十八条民政、科技等部门发现税费优惠对象不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费款、滞纳金。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费待遇而
7、没有享受的,经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当依法退还多缴的税费款。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在税费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在税收管理中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涉税涉费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或者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税费款核定和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时,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电、用水、用气量等情况时,有关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的账户、资金往来等与税费征管有关
8、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二十二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乡中振兴、教育、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协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应当协助征缴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国防动员、林业、城市管理、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建立m瓶收入征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相互通报非税收入征收信息,共同做好非税收入征缴工作。第二十四
9、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强化合作机制,完善协作平台推进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打击虚开、骗税等行为。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全派驻税务机关联络机制,依法查处逃税、抗税、虚开、骗税等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在税费征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涉费案件时,需要查询纳税人、缴费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遇到违法阻碍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经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
10、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税费划扣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四章税费征缴服务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费征缴服务,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缴费流程,采取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多部门业务集成办理。税务机关应当推行非接触式税费办理方式,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税务机关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约服务、帮办服务
11、、延时服务等必要的纳税缴费便利。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有针对性地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和退税、退费提醒信息,指导和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实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提高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效率。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缴费人报表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第三十一条财政、人民银行、税务、档案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
12、子收缴。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服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缴费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给予更多便利,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应当会同税务机关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便利,实现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提高付汇业务办理效率。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银税互动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据纳税缴费信息,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机制,提高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第三十五条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税费专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税费专业服务能力,为纳税人、
13、缴费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优质税费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机构关于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办税缴费程序等事项,依法公示税款核定定额信息接受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缴费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刁难纳税人、缴费人,不得索取、收受纳税人、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代征税费款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14、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费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款,不得违规转引、虚征税费款。第四十条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缴费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反馈改进结果。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费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对被检举的违反税费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四十三条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
15、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涉费问题书面告知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机构。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款的;(二)违规转引、虚征税费款的;(三)故意刁难纳税人、缴费人的;(四)索取、收受纳税人、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落实税费保障措施不力的,不提供涉税涉费数据或
16、者不履行税费协助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税费款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涉税涉费数据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就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2月出台z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1年12月进行
17、个别条款修改。办法实施以来,为我省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费服务与征收管理协同中存在刚性和统筹性不足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一是适应征管职责划转的现实需要。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已逐步划转到税务部门。办法虽已指出税务机关征收或者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的保障活动可参照适用,但内容已不能满足税务部门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要求,需要修订和增加保障社会保险费、三哥兑收入征管和服务的条款,进一步理JI1.页税费征管工作机制体制。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目前,税务部门需要同时面对纳税人和缴费人两大服务主
18、体。办法中服务保障条款主要针对纳税人,存在对缴费人服务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在立法层面上需要强化对纳税人缴费人双主体的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三是推进精诚共治的必要路径。办法对于推进部门协作起了一定作用,但就税费皆重的新形势新要求来说,协作部门覆盖面不够广,协作事项的广度和深度也不足,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更好地落实中办、国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新格局,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共5章30条。修订后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办法基础上共删除2条、修改29条、新增15条、单独成条4条,共计7章47条。(-)完善顶层设计。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19、第二条)。二是明确了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税务机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纳税人缴费人的职责(第四条至第八条)。(二)强化数据共享。将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单独成章,强调建立全省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全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采用目录管理方式,实现部门间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并明确数据安全处理要求(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三)加强征管协同。为强化政策协同与职责协同,整合碎片化的税费征管机制,一是规定税务机关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税费征管环节强化协同,积极推进跨部门税源费源协同监管(第十四条)。二是分别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税费协助
20、职责(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三是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推动税务部门与人民法院在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等领域的司法协作(第二十六条)。(四)促进税费服务。为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专章规定税费征缴服务。一是明确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第二十七条)。二是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服务、涉税涉费资料报送、电子发票归档、电子收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对外支付备案等方面需要履行的职责(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三是加强银税互动服务,发挥税费数据增信作用(第三十四条)。四是强化涉税费专业服务,促进涉税费社会服务发展(第三十五条)。(五)突出监督保障。一是明确政府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第三十六条)。二是明确税务部门在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裁量权、依法征税费等方面的职责(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三是明确审计、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涉税涉费问题线索应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