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为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作,提高信息登记效率,为企业和市民创造良好的营商、办事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各街道、各单位、各主体参考使用。一、适用范围。本指引用于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作,所指的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具体如下:(一)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三)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四)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2、(五)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六)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七)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总体要求。小散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由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包括街道或者其委托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下同)负责信息登记服务职责。信息登记工作应符合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以下简称纳管办法)以及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
3、法生产作业的许可。信息登记人(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应按照纳管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土地、规划、消防、工程质量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并落实相关规定。三、信息登记原则。建议信息登记工作遵循“方便、高效、诚信”的原则。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为信息登记人提供方便、高效的信息登记服务;信息登记人诚信申报,对信息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信息登记目的。信息登记工作主要达到以下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对信息登记材料作形式审查,建立台账,掌握小散工程的主体、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信息,以便后续开展针对性的巡查等工作;二是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
4、险告知书,播放警示教育视频等方式,提醒信息登记人应负安全生产职责及过程中存在风险,进而督促、引导建设各方依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形式审查。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仅需对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对内容作实质审查。即仅需核对是否符合小散工程的纳管范围,以及信息登记材料是否齐全。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即可予以信息登记。六、限额标准。一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房建市政类的纳管范围为“工程投资额在1
5、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小型建设工程,以及纳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五)(七)类的小散工程。二是根据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以及纳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城镇规划区内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七、信息登记受理时限。各街道应结合实际,细化完善信息登记服务制度,优化信息登记流程,压缩信息登记时限,明确信息登记时限要求。原则上建议:信息登记人通过现场提交纸质信息登记材料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当场对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信息登记,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信息登记人予以修改完善;信息登记人通过所在辖区开通的网上信息登记渠道进行网络申请并提
6、交网上信息登记材料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信息登记,不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信息登记人予以修改完善。八、信息登记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为保证信息登记效率,降低信息登记门槛,同时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建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材料划分为信息登记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一是信息登记材料参见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等系列指引的通知(厦建工(2021)83号)以及区级相关文件规定;二是对于未纳入小散工程安全纳管信息登记材料清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具备的其他必要材料,信息登记人应当按照有关
7、规定自行完善有关手续或材料,以保证小散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巡查人员、执法人员等有关工作人员在对小散工程现场进行巡查核查、执法检查时,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各街道可结合实际和要求对信息登记材料另作调整。九、信息登记流程。信息登记基本流程如下:信息登记人对照相应类型的信息登记材料清单,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提交信息登记材料;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按照信息登记要求对信息登记材料作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信息登记人发放信息登记受理回执,以及安全生产指引、提醒、宣传等有关材料。十、诚信登记及违规处置。信息登记人应当诚信申报,对信息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手续)的,或者依法应予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生产作业活动的,信息登记人不得以小散工程进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信息登记过程中发现有关情形的,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作相应处理。对信息登记人以隐瞒、欺骗或者肢解等方式规避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或者进行违法建设或生产作业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予以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