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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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体育赛事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强化监督责任,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XX省体育局关于印发XX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试行)XX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X体(2021)X号)(以下简称条例办法意见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XX县内的室内和户外举行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包括市级及以

2、上、县内地方性、商业类和其他类别等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县体育主管部门、各镇政府、县级各部门(系统)、企事业单位、县单项体育协会严格按照条例办法意见通知承担安全责任、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项目管理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章赛前监管第四条规定报批的赛事活动须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执行,未明确要求报批的赛事活动鼓励向上一级主管(或监管)部门(单位)报备。主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批(或报备)要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真实、准确、完整材料:(一)赛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本项赛事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责任方、监管责任方;本项赛事活动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属地管

3、理责任方、项目管理责任方。(三)本项赛事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四)本项赛事活动场地设施、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检疫防疫、交通安全、通讯通信、消防、自然灾害等各类应急预案。(五)本项赛事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和熔断机制。(六)承办方、执行方办赛条件和资质相关证明材料。(七)其他规定报批(或报备)的内容。第五条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应成立竞赛、安全、外联、宣传、开发、后勤服务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部门,明确本项赛事活动组织的分工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主办方承担直接责任,与赛事相关各方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分工,并督促承办、执行、协办单位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二)承办方必须做好各项保障工

4、作,负责赛事活动的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各类相关应急预案,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三)执行和协办方确保提供的场地设施、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并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的安全义务。第六条主办方应当组织赛事活动相关单位列出“赛事活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要求承办、执行、协办单位在赛事活动前,结合实际,对照条例办法意见通知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监管范围进行补充完善,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承办方负责填报本次赛事活动涉及的所有监管事项相关信息,包括类别名称、危险性程度、范围、拟开始日期、相关单位等基础信息,专家论证信息,以及相关过

5、程管理信息等内容。主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上报的监管事项信息进行审核,并在赛事活动监管过程中实施专报制度。第八条主办方和承办方根据需要,做好赛事活动规划、组织和各项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有确保赛事活动安全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有匹配赛事活动有序举办相适宜的各项规划方案和工作计划。(二)根据赛事活动实际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体育经理人、救护员、裁判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员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S)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属地防控要求,按照“一赛事一方案”原则,周密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成为疫情传播扩散的渠道。(四)配置符合体育赛

6、事活动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包括消防安全措施;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等。(五)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确保正常运行的组织经费。(六)落实安全、医疗、卫健、食品、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方案,对于本项赛事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采取措施排查和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反兴防兴各类相关工作。(八)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和泄露本项赛事活动参与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九)本项赛事

7、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必须要求其明确相关风险和责任,并提供身体状况证明和安全责任书。(十)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必须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并为相关参赛人员及赛事工作人员购买体育赛事人身意外保险(包括意外医疗保险)。赔付金额应与参赛承诺书或免责协议保持一致。各社会单位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保险应满足各项目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要求。(十一)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并完善入场人员安检程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第九条体育赛事活动信

8、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一)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须至少在举办前30日,通过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二)因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控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确证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本项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面损失的,应当按照赛前签订的协议依法予以补偿。(三)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参赛,须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参赛声明和安全责任书。(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赛

9、事活动的,须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明确相关风险并签署安全责任书。(五)本项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管理。(六)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本项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活动服务等权利。第三章现场监管第十条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要履行安全办赛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落实本项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二)配备与本项赛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安保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

10、其进入。(四)保障本项赛事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五)落实该项体育赛事医疗救护、检疫防疫、消防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赛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核准的体育赛事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当发现进入赛事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立即限制入场,确保赛事活动现场秩序和安全。如有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承办或执行机构要履行属地安全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保障赛事活动场所、设施、器材

11、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本项赛事活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疫情处置区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本项赛事活动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五)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若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疫情事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防疫主管部门。第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12、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赛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三)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四)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五)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第十

13、三条赛事活动裁判员主办方或承办方根据各级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裁判员,选派符合本项赛事活动专业性要求、具备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第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主办方和承办方依法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鼓励志愿者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第十五条各级承担监管职责的单位,应当对赛事活动参与各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相应处理和处罚。(一)在赛事活动举办前监督检查时,发现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承诺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应责令该单位暂停赛事活动筹备工作,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

14、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通报该项赛事活动审批机关撤销该项赛事举办资格,或通报该项赛事活动监管单位暂停该项赛事筹备工作。(二)在赛事活动举办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主办和承办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该项赛事活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责令赛事活动组织方实施“熔断”机制,及时终止赛事。第十六条赛事活动投诉(一)在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有涉嫌不符合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投诉的,应当

15、及时查处,督促整改。(二)赛事活动相关组织与个人未及时整改的,须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或隐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调处理。相关查处或移交处理的情况,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S)对于类似违规办赛、低质办赛、虚报信息、消极比赛、使用兴奋剂等不良现象引起高度重视,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主动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弄清事实,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四章赛后监管第十七条赛事活动监管单位将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类体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对赛事活动质量,包括组织机构整体水平、安全工作、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

16、障、社会影响力等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诚信管理、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对所属(辖)范围内举办的赛事活动的竞赛组织、安保标准、疫情防控、反兴防兴、安全保障宣传方式、社会影响等进行规范评估,对造成重大事故、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第十九条主管部门、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单位)要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和体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工作,对本项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层次规格、安全保障、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贡献度等综合效益开展评估,定期发布评估报告,实施等级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类赛事活动主办、承办、执行、协办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要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条例办法意见通知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其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XX省体育局关于赛事活动管理相关规定适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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